基金|大时代真的来了!刚刚,证监会重磅发文:放宽"一参一控",强化长期激励约束、"扶优限劣",完善退出渠道( 二 )


看点3、首次规定基金管理人退出机制触发情形
为了支持管理人市场化退出以及有效处置重大风险 , 增强退出的可操作性 , 根据《基金法》有关规定 , 对管理人退出流程进行明确:
一是区分退出类型 , 明确触发情形 。 明确了管理人的三种退出情形:解散、破产及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 其中 , 解散和破产适用于公司合并分立、股东自主决议、触发破产等情形 , 支持机构选择市场化退出;风险处置适用于管理人违法经营或出现重大风险、非经有序处置将严重损害持有人利益或危害金融市场秩序的情况 , 包括责令停业整顿、接管、取消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公司等手段 。
新规第46-49条 , 规定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退出”的相关制度和触发情形 。
基金|大时代真的来了!刚刚,证监会重磅发文:放宽"一参一控",强化长期激励约束、"扶优限劣",完善退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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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根据基金法相关规定 , 新规首次提出了基金公司市场化退出的可操作性规定 , 法规的体系结构由“准入-经营-监管”调整为“准入-经营-治理-退出-监管” , 为基金公司市场化退出渠道完善了制度准备 。
看点4、5%以下小股东 , 引入“负面清单”
新规完善了基金管理公司准入监管 , 调整优化主要股东定义 , 完善股东准入标准 , 对 5%以下股东 , 新增准入负面清单;对 5%以上非主要股东 , 增加财务稳健性要求;对主要股东 , 加大关注股东对公司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
持有基金管理公司 5%以下股权的股东为自然人的 , 应当具备 5 年以上境内外金融行业从业经历;为非金融机构的 , 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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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随着专业人士设立和参股基金公司越来越多 , 监管层也有针对性地针对自然人等5%以下小股东持股做出了“负面清单” , 要求5%以下自然人股东具备相关资质和从业经历 , 不得存在违法违规、损害投资者利益等行为 , 提高了小股东准入门槛 , 有利于更为规范基金公司治理 。
看点5、禁止管理人用受托资产给股东或关联方融资
新规加强股权持续性监管 , 进一步落实《基金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 。 一是落实股权管理责任 , 由基金公司承担股权变更的信息核实和报告责任 。 二是明确股东信息报送义务 , 相应增加对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 。 三是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 , 管理人不得运用受托财产直接或间接向其及其股东关联方提供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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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新规加强了基金公司股权的持续性监管 , 强化了关联交易管理 , 都从制度上加强了基金公司股权管理 , 规范基金公司管理层与股东方的边界 , 强调基金公司的合规、独立和风险隔离 , 更好围绕资产管理主业展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