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知名基金经理建“老鼠仓”被证监会查实处罚!另一基金经理获刑( 二 )
老鼠仓本质上就是一种财富转移的方式 , 是证券从业人员化公家资金为私人资金的一种方式 , 本质上与贪污、盗窃没有区别 。 如果不能在法律上得到惩罚 , 则无法从根本上威慑老鼠仓行为 。
第一例老鼠仓处罚之后 , 证监会已向立法机关正式建议 , 在刑法修订中增加针对金融行业从业人员上述行为的背信罪 , 以刑法制裁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 同时 , 证监会还将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 , 建议进一步加强处罚力度 , 并对基金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 , 从严从重进行查处和处罚 。
1018年6月以后证监会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公布了3宗私募基金“老鼠仓”案件的行政处罚结果 , 对涉案个人主体的罚款额度从10万元至70万元不等 。 已改变以前行政处罚时普遍确定3万元罚金的惯例 , 并在罚款额度上大大提高 。
2017年以后 , 私募基金“老鼠仓”行为成为监管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 。 并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涉案金额巨大;二是资金运作环节违规多发;三是资金募集环节违法手法多样 。 2017年证监会共立案“老鼠仓”案件13件 , 其中8起案件涉及私募从业人员“老鼠仓” , 数量超过公募基金、保险资管、券商自营等传统多发领域 。
2017年12月 , 证监会部署当年专项执法行动第四批案件 , 严厉打击私募基金领域违法违规 。 2018年4月 , 证监会发布列入专项执法的10起私募领域违法案件中也包括私募基金“老鼠仓”案件 , 其中有个别私募基金实控人在担任投资顾问期间 , 利用他人账户高杠杆牟取跟仓收益 , 非法获利上千万元 。
监管部门对私募“老鼠仓”案件的处罚力度也显著提升 , 由原先的普遍依据行政规章处罚3万元 , 到近期公布对单个主体适用基金法处罚 , 罚额上升至10万元至70万元不等 。
二、知名基金经理建“老鼠仓”被处罚和知名投资经理因为老鼠仓而获刑 , 老鼠仓行为将得到威慑和抑制
老鼠仓要断绝 , 短期内仍然是非常困难的 。 但如果在监管处罚和法规惩罚的威慑之下 , 老鼠仓会越来越少 , 破坏性会越来越小 。
最近 , 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对老鼠仓"案作出的行政处罚 , 主角曾是业内知名基金经理周可彦 , 2013年入职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基金经理 , 曾连续3年获得金牛奖 。 其利用在银华基金担任基金经理职务的便利 , 获取基金股票交易的未公开信息 , 将其准备为基金买卖的股票写在本子或纸条上 , 授意妻子李某进行股票交易 。 李某根据周可彦的指令 , 借用亲属张某的账户隐蔽交易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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