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售后回租业务的怎么进行财税处理?


问题描述:我公司抵押了一台账面价值120万元的全新设备(尚未开始折旧) , 贷款100万 , 分15个月归还 , 每月归还7万元累计最终还款105万 , 到期后100元留购款 , 租赁公司现在只给我们打款了90万 , 10万保证金 , 还有2万的手续费 。 相关业务分录怎么做?税务上又该怎么处理呢?
假设该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 , 采用年限平均法 , 预计净残值为0 。
【答】从整个描述看 , 贵公司的业务应该属于售后租回业务 , 属于融资租赁的一种 。 所以 , 最后才有100元的留购款 。
售后回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 , 是指卖主(也是承租人)将资产出售后 , 又将该资产从买主(同时也是出租人)租回 , 习惯上称为"回租" 。
一、税务处理
根据《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如下: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 , 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 , 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
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 ,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 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 不征收增值税 。
【中年|售后回租业务的怎么进行财税处理?】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 ,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 , 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 , 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 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 , 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 租赁期间 , 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 , 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
二.会计处理
(一)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融资租赁没有系统规定 ,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 , 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 , 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
因此 , 此处不单独进行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 , 其会计处理参照以下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 。
(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2006版)
会计处理过程总结如下:
中年|售后回租业务的怎么进行财税处理?
本文插图
表-1
1.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200 000.00
贷:固定资产 1 200 000.00
2.出售并确认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 900 000.0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300 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 200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