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时隔12年,证监会大修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 二 )


四是明确根据案情适用差异化的案件审理程序 。 现行《组成办法》规定了三人主审合议的审理程序 , 实践中有必要根据案件情况适用差异化审理程序 。 本次修订明确“普通案件由一名委员主审 , 两名委员合议 , 特殊情况可以增加合议委员 。 违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的案件 ,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由一名委员独任审理” 。 同时 , 规定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情形 。 根据案件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 , 既可以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 又可以合理配置审理资源 , 提高执法效率 。
五是完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工作职责为进一步优化“查审分离”体制 , 在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中增加“预审”职责;在主任委员的工作职责中增加“召集会议 , 会同证监会首席律师 , 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职责;明确副主任委员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在委员的工作职责中增加“参与案件审理标准、规则、指引的制定”的内容 。 通过完善各主体职责 , 可进一步厘清责任 , 理顺工作流程 , 提高执法效能 。
执法形势新要求下, 原有部分内容不能完全适应
公开资料显示 , 现行《组成办法》由证监会在2008年制定 , 目的是为了加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工作 。
证监会官网7月3日发布的消息称 , 现行《组成办法》于2008年发布后 , 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水平不断提升 , 各项工作体制机制也在执法实践中不断完善 , 积累了一些新的宝贵经验 。
随着市场发展和外部法制环境的变化 , 《组成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执法形势的新要求 , 证监会结合实践经验对此予以修订 。
华南某券商投行人士对财联社采访人员表示 , 目前A股和以前相比 , 在上市发行制度(科创板注册制 , 创业板注册制) , 还是市场交易主体(对外资进一步放开持股比例限制、放宽外资流入额度)、交易结构以及法治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 一个良性的资本市场离不开监管主体的依法监管 , 这就促使《组成办法》要与时俱进 , 让执法过程更专业 , 更严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