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滨发展收到市国资委对泰达建设混改有关事项批复


观点地产网讯:9月28日 ,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 , 于2020年9月28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进展情况的通知》 。
公告指出 , 9月28日 , 泰达建设集团已收到泰达控股转发的《市国资委关于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有关事项的批复》(津国资产权[2020]37号) , 就泰达建设此次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泰达建设所持上市公司津滨发展股份间接转让有关事项进行了批复 。
批复文件主要内容为:“泰达建设本次混合所有制改革完成后 , 泰达建设不再符合国有股东界定条件 , 国资委同意取消其证券账户标注的“SS”标识;在未取消其证券账户标注的“SS”标识前 , 仍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 以下简称36号令)及相关国有股权管理的规定 。 相关单位持此批复及泰达建设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全部款项的支付凭证 , 依照规定程序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
【|津滨发展收到市国资委对泰达建设混改有关事项批复】由于泰达建设集团本次混合所有制改革转让价款及增资款缴付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 最终缴付尚未完毕 。
根据混改各方签署的有关协议 , 对股权转让分期付款违约责任约定如下:如混改投资人在支付首期产权转让款后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其余产权转让款及其相应利息的 , 泰达控股有权要求投资人配合泰达控股将其应付未付部分产权转让款对应的转让标的重新变更登记至泰达控股名下 。 有关协议同时对增资分期付款违约责任约定如下:投资人未按照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其余增资款的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仍未履行足额给付义务的 , 泰达建设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 同时 , 投资人应于协议解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积极协助、配合泰达建设办理减资手续 , 就投资人持有实际投资总额对应的全部出资进行减资 。 截至当前 , 投资人的首期资金已缴纳完毕 。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此前报道 , 8月18日晚间 , 津滨发展公告称 , 泰达建设集团以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 引入了2家战略投资者 , 将泰达建设集团整体改制为国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 交易各方已于2020年8月18日签订《合资合作协议》等交易协议 。
泰达建设集团混改工作完成后 , 泰达控股持有泰达建设集团的股份比例由原先的100%变更为30% 。 新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天津津联海胜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为40%;天津中科泰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为30%(对引入的2家战略投资者明确要求不得为一致行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