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站商标被 B 站诉侵权,辩称「dilidili」源于儿歌「春天在哪里」,这一说法会被法官认可吗( 二 )


如前文所叙述的程序抗辩里面的管辖抗辩其实D站并未使用——原因无须解释,懂的人都懂。往下推,则需判定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下直接引用上海杨浦法院的一审判决(信源来自媒体澎湃新闻):
······具体分析原告指控的商标侵权行为,其一,D站、dilidili.name网站及手机APP“嘀哩嘀哩”均提供动画在线播放服务,与第15362394号bilibili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同;其中,D站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bilibili商标相比,在拼音部分仅存在“B”和“D”字母的区别,其余字母及组合方式均相同,在整体外观上构成近似,且两者的读音为相似的叠音,亦容易导致产生混淆,故两者构成近似······由此可以看到法院认为,商标的首要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由于B站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标识和原告商标产生混淆误认,进而对D站的运营主体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该网站与原告之间有特定联系,且客观上,确已有公众对B站和D站的关系产生混淆——所以三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内行看门道,叙接上文,D站所提到的“dilidili源于儿歌,且其域名注册时间早于涉案商标”其实是不侵权抗辩里面的使用在先抗辩。D站主张http://dilidili.com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13年8月27日,早于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故被告有权在网站上使用该域名标识——这需要考虑一个问题:Mikufans建站的初衷是为用户提供一个稳定的弹幕视频分享网站,网站于2010年1月24日改为bilibili。由此使用在先抗辩并不成立,且D站被控侵权标识“dilidili”与涉案bilibili商标相比,在拼音部分仅存在“B”和“D”字母的区别,其余字母及组合方式均相同,在整体外观上构成近似,且两者的读音为相似的叠音,亦容易导致产生混淆,两者构成近似。故此“dilidili源于儿歌,且其域名注册时间早于涉案商标”就难以被法院所认可。
供参考。

■网友的回复
以下内容仅为个人学习梳理总结用,如有疏漏欢迎各位前辈同行指教。这个事让我想起今年年初才尘埃落定的“乔丹案”:
篮球运动员乔丹诉中国乔丹体育商标侵犯其肖像权,而乔丹体育声称乔丹商标不是“篮球飞人”,而是“挥舞乒乓球拍的人”。

D 站商标被 B 站诉侵权,辩称「dilidili」源于儿歌「春天在哪里」,这一说法会被法官认可吗

仔细一看还真有点像乒乓球拍(?)虽然乔丹案和本案一个是诉商标侵犯肖像权,一个是诉商标权侵权,但被告方的辩解理由都是一样的扯淡。
说回本案。
D站的这个抗辩本质是想强调“dilidili"与“bilibili”不构成混淆。
因为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2019修正)的规定,“混淆”是判断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