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希望股东转股给外人,我该怎么办?


股东之间互相信任 , 公司才能蒸蒸日上 , 因此股东团体的稳定性非常重要 。 如果股东想要退出或者减少持股 , 最好是把股权转让给自己人 , 然而现实中股东想要转股给外人的情况并不少见 , 作为股东 , 如果不希望外人加入 , 此时该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 , 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 优先购买权指的是 , 假如股东想要转让股权给外人 , 必须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而且在同等条件下 , 其他股东可以优先于外人受让(购买)该股权 。 优先购买权虽然在法律上早有规定 , 但是许多人却不懂该如何使用 , 导致错过了行使的机会 , 或者虽然要求行使 , 最终却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 。
|不希望股东转股给外人,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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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希望股东转股给外人,我该怎么办?】
经典案例
瞿某、丁某均是星隆公司的股东 。 2006年9月10日 , 星隆公司召开股东会 ,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个人所持股份以1:3的价格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 并均在决议上签字 , 其中瞿某在决议上注明: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 本人决定优先受让(购买)其他股东转让之股权 。
9月30日 , 丁某将其与曹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寄给翟某 , 并通知其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 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为1:3 , 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 。 翟某复函称其优先购买权已于2006年9月10日形成 , 要求丁某按1:3的价格及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转让款的50%、合同签订后90日内付清余款的付款方式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 10月10日 , 丁某复函拒绝按照翟某所述条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
后翟某起诉 , 请求确认瞿某的优先购买权在2006年9月10日已经形成 , 并判令丁某将股权转让给翟某 。 但最终法院驳回了翟某的诉讼请求 , 因为在2006年9月10日的股东会上 , 全体股东只是被告知将与股东以外的第三方签约 , 会上既没有披露第三方的身份 , 也没有确定股权转让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 。 由于股权转让条件尚未确定 , 所以翟某的优先购买权并没有形成 。 直到9月30日 , 丁某将其与曹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寄给翟某之时 , 股权转让条件才确定下来 。 虽然股权转让条件已经确定 , 但翟某提出的条件又明显低于曹某(曹某承诺一次性付款 , 而翟某承诺分期付款) , 丁某当然有理由拒绝将股权转让给翟某 , 翟某同样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
风险提示
本案中翟某在股权转让条件尚未确定的情况下 , 就误以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已经形成 , 结果就是不仅诉讼请求没有被支持 , 还要承担全部诉讼费 , 更为自己增添了讼累(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阶段 , 前后经过了6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