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写好一篇法学论文( 三 )


另一种是解释相关概念、观点的,即“注释”。
31.概而言之,引注有三个基本问题,这里先简单作答如下:
(1)什么情况应当引注?引证重要观点和资料来源,读者可能需要查核和延伸阅读,而又不便在正文中叙明的,应当以引注的方式标明;
(2)引用谁的文献?应当引用相关的、重要的、原始的文献,并保证引用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如何引用?保证提供引证文献的必要信息,力求文字简省、意思连贯;
这三点也可以说是引注的三条基本原则。
32.论证中所涉及的关键环节,包括涉及的重要观点和关键概念,应当援引相关文献并标明出处。
33.对中国读者来说,通常不必详细标明哪年哪月哪日由几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几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几号发布、哪年哪月哪日起施行等信息,更不必标明载于哪个出版社的哪本书上;否则,就太“老外”了。
34.实践中,存在一些不恰当引用的现象:
一是就便引用,即对相关文献不做系统检索,就便引用自己手头的一两本著作;
二是“名家引用”,即专门引用名家的著作,而忽略了那些不太有名(包括尚未成名)的年轻学者、学生的文献;
三是不当自引或者“友情引用”,即专门引用自己的著作或者学术亲朋的著作。
35.有的学生喜欢引用人家著作中提到的印象深刻的事例或者貌似精妙的话语,却不注意该著作的核心观点,这样的学生大概还没有学会引用。
36.援引前人观点,不遗漏重要的观点。
37.同一观点有多人表述的,应引注最早的著作,或者同时引注其他有代表性的著作;
“普遍认为”“主流观点”,原则上应当援引至少三种权威文献。
38.目前,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等出版物转载或者摘登已经在法学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这些工作为读者了解学术动态、查阅论文提供了一些方便,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学术评价的作用;但它们都是二手文献,不宜直接引用。
39.作为一条原则,作者有义务查检文献是否发表;已经发表的,就应当标注发表的信息。
40.同一篇文章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后再收入文集的,一般只引注学术期刊信息,不引文集,这也是对学术期刊首发权的尊重。
41.法学论文采取篇末尾注很少见,采用页下脚注才是“国际惯例”。
42.引注符号用阿拉伯数字,有的还加圆圈或方括号;
对整句话的引注,引注符号置于句后标点符号外;
其余情形,引注符号一般放在句中标点符号前;
引注整句话的,可以在引注符号之后空一个字符,以使版面疏朗美观些。
43.比较通行的有这样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