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格力电器加码盾安环境控股权未果 收购事项“没谈拢”

因事涉三家A股上市公司 , 盾安环境(002011)9.71%股权归属问题备受市场关注 。 停牌一周后 , 盾安环境于5月18日晚间公告称 , 格力电器终止收购其9.71%股权 , 不过在本次公告中 , 盾安环境并未明确这9.71%股权的归属 , 称后续安排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 值得注意的是 , 在本次公告中 , 盾安环境披露了更多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细节 , 其中格力电器表示 , 就盾安环境9.71%股份处置事宜 , 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控股)曾向格力电器作出承诺 , 未事先告知格力电器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之前 , 除以集中竞价、不确定交易对象的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或通过司法途径被处置外 , 不得向第三方转让盾安控股所持公司股份 , 而盾安控股拟将公司9.71%股权出售给紫金矿业一事 , 格力电器事先并不知情 。
收购事项没谈拢
 5月18日晚间 , 盾安环境发布公告称 , 公司控股股东格力电器终止筹划协议受让盾安控股持有的公司9.71%股份 , 公司股票自5月19日开市起复牌 。
公告显示 , 停牌期间 , 格力电器积极推动本次协议转让及本次要约收购的相关工作 , 与有关各方进行了积极磋商、反复探讨和沟通 , 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 盾安控股、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行杭州分行)未能按其在停牌前作出的书面及口头约定和承诺有效协调各方就本次协议转让的核心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 基于上述 , 经审慎研究 , 格力电器决定终止筹划本次协议转让及本次要约收购 。
据了解 , 本次收购涉及多个相关主体 。 4月28日 , 盾安控股与紫金矿业子公司紫金矿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投资)、盾安集团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主席单位浙商行杭州分行就盾安环境9.71%股份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
前述转让事项披露后不久 , 格力电器也相中了盾安环境9.71%股权 , 拟筹划协议受让盾安控股持有的公司9.71%股份;而因格力电器已持有盾安环境29.48%股份 , 本次协议转让将会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
一纸终止公告 , 宣告着格力电器主动退局 , 但盾安环境9.71%股权的归属仍是一个未知数 , 盾安环境表示 , 盾安控股持有的本公司9.71%股份的后续安排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 敬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
针对公司相关问题 , 北京商报采访人员致电盾安环境董秘办公室进行采访 , 不过对方电话并未有人接听 。
【 北京商报|格力电器加码盾安环境控股权未果 收购事项“没谈拢”】格力电器称盾安控股爽约
在本次终止公告中 , 盾安环境透露了更多该事件的细节 。
格力电器表示 , 就盾安环境9.71%股份处置事宜 , 盾安控股曾向格力电器作出承诺 , 未事先告知格力电器并取得格力电器书面同意之前 , 除以集中竞价、不确定交易对象的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或通过司法途径被处置外 , 不得向第三方转让盾安控股所持公司股份 。
4月28日 , 在格力电器取得盾安环境29.48%股份过户登记确认书当天 , 盾安控股即与浙商行杭州分行、紫金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 并作出了关于重大事项的特别约定 , 即盾安控股承诺 , 将与格力电器保持较好沟通 , 协调格力电器同意本次股份转让 。
格力电器表示 ,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前盾安控股未事先告知格力电器并取得格力电器书面同意 , 已事实上构成了对前述盾安控股向格力电器作出的承诺以及股份转让协议的违反 。 格力电器于4月29日通过公开途径知悉上述情况后第一时间与盾安控股、浙商行杭州分行进行沟通 , 并及时发函告知盾安控股、浙商行杭州分行不同意前次协议转让并要求解除股份转让协议 , 并在进一步沟通后明确提出拟受让公司9.71%股份 。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娄霄云在接受北京商报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 , 若上述情况属实 , 那么盾安控股或许会涉及违约 , 不过目前上述情况还只是格力电器一家之言 , 事情全貌如何目前还暂无定论 , 盾安控股是否涉及违约还是要看双方是否签订相关协议 。
格力电器已进入公司管理层
据了解 , 格力电器于2021年11月开始筹划入主盾安环境 , 彼时格力电器斥资21.9亿元受让盾安环境29.48%股权 , 成为盾安环境控股股东 。 而就在三天前 , 格力电器证券事务代表章周虎前脚辞职后 , 后脚被聘任为盾安环境副总裁、董秘 。
5月16日 , 格力电器、盾安环境双双发布人事变动公告 。 格力电器表示 ,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章周虎因个人原因辞职;同时 , 盾安环境表示 , 公司于5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 , 提名委员会审核 , 董事会同意聘任章周虎为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 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