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三十而立再出发( 三 )


现行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作品留有空间 , 其中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 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 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情形 , 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后 ,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 不向其支付报酬 。 在微信公众号刊发别人的文章、解析介绍影视作品如今非常普遍 , 关晶焱认为 , 这其实是“钻了法律的空子” 。 修正草案增加了一个评判指引 , 规定在合理使用时“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 , 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熊文聪认为 , 这样有利于提升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 , 降低司法裁量的模糊性 。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三十而立再出发】“保护著作权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对作者进行奖励 , 而是通过鼓励作者从事创作活动 , 促使更多优秀作品得以产生和传播 。 ”万勇表示 , 为了实现这一立法目的 , 著作权法授予作者较为全面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保护、为作品设置保护期 , 以及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 以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 。
在此基础上 , 此次修法也承载了学界、法律界对于著作权法鼓励创新与合理传播的新期待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学勇表示 , 著作权法是一种通过保护创新主体权益从而激发创新动能、培育创新精神的制度设计 。 近年来 , 我国作品数量不断增长 , 但在文艺等一些领域作品存在有数量但质量不高、有“高原”缺“高峰”的情况 , 他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利于弘扬创新和创造精神的体制机制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志今则建议要协调好作品的创作生产与传播使用的关系、著作权保护与限制的关系 。 既要保护好作者的创作热情 , 激励作品创作生产 , 又要有利于作品的合法传播 , 着力协调好作品作者、作品传播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 , 让作品用起来、活起来 , 产生更多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光明日报》( 2020年05月09日 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