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分类法中,16类的“书籍”和41类的“图书出版”有何区分( 二 )


■网友的回复
  【1606】印刷出版物
  160095 书籍【1610】办公装订、切削用具
  160238 书籍装订用布 160239 书籍装订细绳 160150 书籍装订用织物 160236 书籍装订材料 160330 书籍装订装置和机器(办公设备)【1604】纸板
  C160044 盲人书籍纸
  【4101】教育
  410002 学校(教育) 410011 函授课程 410012 体育教育 410017 教育 410017 培训 410017 教学 410048 教育信息【4102】组织和安排教育、文化、娱乐等活动
  410010 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 410044 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 410045 安排和组织会议 410046 安排和组织大会 410051 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 410059 组织体育比赛 410070 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4103】图书馆服务
  410023 出借书籍的图书馆 410041 流动图书馆 文学和文献纪录参考图书馆【4104】出版服务
  410016 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 410024 书籍出版 410091 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 410092 电子桌面排版 410099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 410187 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 C410001 录像带发行【4105】文娱、体育活动的服务
  410006 电影摄影设备出租 410013 演出用布景出租 410015 无线电文娱节目 410018 唱片出租 410019 电影胶片出租 410020 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 410025 收音机和电视机出租

■网友的回复
看来楼上的回复和评论,我理解你是自己希望注册商标。第16类的“书籍“是商品,第41类的”图书出版“是服务。商标局在审查的时候严格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判断,”书籍“和”图书出版“并不判为类似商品,因此,只要1606群组没有在先相同和近似的商标,你的申请通过初审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可能的话,建议1606和4104都注册一下,毕竟是关联的商品和服务,对你以后维权、使用都会有好处。而且,法院在判断是否侵权的时候并不像商标局一样拘泥于类似商品区分表,而是会综合考虑是否有混淆的可能。
■网友的回复
商标分类有分产品类和服务类,16类为产品,41为服务。从正常角度说,两个不同的申请人,使用相同商标分别在在16类和41类,并不会构成侵权(排除了驰名商标等一些特殊情况).
■网友的回复
这俩个商标虽有相关度,但一个属于实物,一个是服务,应该不构成近似。
■网友的回复
一个是印刷,一个是出版!
■网友的回复
16类是商品商标,41类是服务商标。

■网友的回复
【国际商标分类法中,16类的“书籍”和41类的“图书出版”有何区分】 16类提供商品,41提供服务。41出版,16负责卖

■网友的回复
一个是具体的商品,一个是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