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美团外卖强制“二选一” 、微信上无照经营口罩……重庆公布十个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4月19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0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办的十个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并结合案情客观点评,希望通过案例教育当事人、警示经营者、普法老百姓。
案例一:
开州区某电子商务公司强制“二选一”案?
案情简介
2019年初,开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美团外卖平台开州区代理商要求商户在美团外卖平台和饿了么外卖平台中进行“二选一”。
经查,当事人在代理开州美团外卖平台经营过程中,利用平台优势和餐饮商户对其的依赖性,以“战略合作伙伴政策申请书”的方式,要求入网经营者签订申请书,约定入网商户只在其平台上独家经营,方能享有服务费价格优惠,如商户拒不签订或违反约定,则将采取提高服务费标准、关闭商铺、减小配送范围等措施进行限制,导致多家入网商户被迫放弃使用其他外卖平台。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实施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2020年3月,开州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平台强制‘二选一’的态度只有一个”
本案的查办,体现了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平台强制“二选一”行为坚决查处的态度,与不断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决心,以此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案例二:
大足区某平台服务代理公司未履行网络交易平台法定义务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5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对饿了么外卖平台app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存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入驻商家。
经查,2019年10月以来,共有11户商家入驻饿了么平台,而当事人作为饿了么外卖平台大足区代理商,并未审查入驻商家许可证,便审批上线并允许其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履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履行的审查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0年8月,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436元,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是认真的”
本案的查办,正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的“该出手时就出手”,严厉查处平台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同时警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严格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法定管理义务。?
案例三:
万州区浦某通过微信无照经营口罩案?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4日,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浦某通过微信无证无照销售民用防护口罩。
经查,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后,口罩紧缺,当事人嗅到商机,便于2020年1月26日开始利用个人微信账号开展进销口罩的经营活动,截至被查均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5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社交归社交,经营需办照”
借由此案的查办,市场监管部门明确,除《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况,无论是在电商平台抑或社交平台,只要开展了经营活动,都必须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案例四:
渝中区某餐饮店借长江鱼之名虚假宣传养殖鱼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0日,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该局网监科网络关键词搜索结果内容,对当事人经营的大众点评上的网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网店电子菜单中含有“蝴蝶长江花鲢”“长江黄辣丁”等菜品的宣传内容。
经查,当事人为了招揽生意吸引顾客,将采购自成都某水产品养殖公司的养殖鱼在电子菜单中宣传为“蝴蝶长江花鲢”“长江黄辣丁”,在其实体店内纸质菜单上宣传为“江河花鲢”“江河黄辣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020年12月,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