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域名投资大佬在赢了仲裁后,将争议域名售价提高到100万美元!( 二 )


8、被投诉人声称 , 在获得争议域名时投诉人并未持有任何HARIMA商标 ,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商标也没有任何了解 , 他获得争议域名就是为了通过合法业务正常的、善意地出售 。
仲裁结果:
第一要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易混淆(√)
不考虑顶级域(“TLD”)后缀 ,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 。
第二要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坚持认为 ,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 注册该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以29888美元的价格将其出售给投诉人或投诉人的竞争对手 , 这远远超过了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的费用 。 据投诉人称 , 被投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投诉人的HARIMA商标 , 却故意视而不见 。
但是 , 投诉人未能提供证据来支撑被投诉人知道投诉人或被投诉人通过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以某种方式针对投诉人的结论 。 投诉人的HARIMA商标于2015年首次注册 , 而争议域名于2008年被投诉人收购 , 在七年前 , 投诉人商标至少在当时的任何注册商标数据库中都找不到 。
如上所述 , 投诉人至少在专家组的记录中没有证明其拥有美国HARIMA商标的合法权利 。
同时 , 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争议域名的出售页因为投诉人的商誉而获利 。
被投诉人的论点是 , 他是在不知道投诉人的情况下获得了争议域名 。 “Harima”是一个仅由地理位置组成的短词域名 , 这使其具有潜在的销售价值 , 可用于各种潜在的法律用途 。 被投诉人从事销售优质域名的业务 , 很显然获取争议域名的目的与其业务有关 。 如WIPO概览3.0第2.1节所述 , 根据本政策行事的各小组已接受 , 汇总和持有由首字母缩略词、字典词或常用短语组成的域名(通常用于转售)可以是善意的 , 根据本政策本身并不违法 。
总而言之 , 专家组认为 , 投诉人并未证明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中没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
第三要素:恶意注册和使用(×)
鉴于投诉人在第二要素上的失败 , 本案无需考虑次要素 。
综上所述 , 投诉被驳回 , 被投诉人保留域名 。
总结:
不得不说 , 大佬还是大佬 , 这反驳的一套组合拳投诉人没点功力还真接不下来 。 不过小胖在这里还想再说两点:
1.本案中大佬的答复非常精彩 , 值得学习 , 不过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大佬获得争议域名的时间远远早于投诉人注册商标的时间 。
2.小胖认为经过这次仲裁之后 , 这个域名只有两个结果 , 要么就一直在大佬手里收藏 , 要么被投诉人或其他终端买走 , 圈内的投资人应该不会去碰这个域名了 。
大佬赢下仲裁是因为他买域名的时间远远早于投诉人注册商标的时间 , 他可以用一句“我不知道”来赢下官司 , 但如果现在另外一个投资人买了过去然后被仲裁 , 那时候“我不知道”这四个字就不一定有用了 。
你说仲裁对大佬有没有影响?我觉得是有的 。 可能也正是因为这样 , 所以大佬才干脆把域名价格提到一百万美元 。
投诉人要买 , 得加钱!不买也没关系 , 大佬30万个域名在手也不差这一个十块八块的续费钱 , 继续放在这里等待“有缘人” , 顺便还能恶心一下投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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