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切断淘宝、京东电商链接,快手需要面对三大诘问

快手|切断淘宝、京东电商链接,快手需要面对三大诘问
文章插图
2022年2月22日,快手发布公告,宣布因第三方电商平台与快手合作协议变更,自3月1日起,淘宝联盟商品链接将无法在快手直播间购物车、短视频购物车、商品详情页等发布商品及服务链接;京东联盟商品链接将无法在快手直播间购物车发布商品及服务链接,可在短视频购物车、商品详情页等发布商品及服务链接。

快手“断链”究竟是一种正当的商业行为,还是一种超出了必要限度涉嫌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互联网法律评论》邀请特约专家谭袁从法律视角展开分析。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Internet Law Review(ID:Internet-law-review),作者:谭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快手|切断淘宝、京东电商链接,快手需要面对三大诘问】在当前监管部门推动“互联互通”的大背景下,快手的这种切断外部链接的行为显得尤为突出。因为快手拒绝淘宝和京东商品的链接在快手直播间等进行展示,本质上是一种拒绝交易行为。

一般来说,是否与交易相对人展开交易,是经营者所享有的一种经营自由,不能强迫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展开交易。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经营者的这种经营自由将受到限制,负有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义务。

最为典型的就是自然垄断领域的公用事业企业如电力、燃气公司等,再者就是竞争领域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在这两种情形中,经营者如果不与交易相对人展开交易,则交易相对人将无法获得基本的服务或者被迫退出市场。

快手公司显然不是公用事业企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涉及十分复杂的认定。

不过,只需要对中国互联网数字市场有基本了解,就能够得出一个相对安全的初步结论,那就是快手在电商市场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且即便是在短视频市场,快手也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但是,这并不意味快手切断淘宝和京东的外链就是一种完全正当的商业行为。

笔者认为,快手“断链”至少要面对外界三大诘问。

一、是否利用优势地位,涉嫌从事自我优待行为?

虽然自我优待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但美国、欧盟等司法辖区都对平台企业所从事的自我优待行为表达了较大的竞争关注。我国亦不例外。

2021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由网络交易监管司所起草的《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其中《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和非歧视原则。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时,平等对待平台自身(或关联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不实施自我优待。”

根据《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快手至少达到了大型平台经营者的标准,即在中国的上年度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000万,具有表现突出的平台主营业务,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000亿人民币,具有较强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用户)的能力。

快手的最新经营数据显示:2021年第3季度,快手的月活跃用户达到了5.7亿,正常而言,2021年度的年活跃用户肯定要远远高于5000万;快手具有突出的平台主营业务,即短视频;2021年底,快手的市值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

从上述数据看,快手在短视频市场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具有较强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的能力。

虽然上述两个指南尚只是征求意见稿,但仍然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快手之所以要切断淘宝和京东的链接,主要还是希望发展自己的电商业务,利用自身在短视频市场上的优势地位,进行自我优待。

二、是否会损害第三方商家的正当利益?

快手最初只是纯粹的短视频平台,之后才进入电商行业,得以实现巨大的流量变现。

在电商市场已经被淘宝、京东等占据的情况下,快手最初选择与淘宝等打通,允许快手平台上的主播能够在直播、短视频等中展示淘宝等平台上的商品。从这个角度切入电商市场,既不会与淘宝等既有电商平台形成竞争,而且还能够给淘宝等引流,快手也由此实现了流量变现,消费者也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商品。

在上述“多赢”的局面下,快手与淘宝等传统电商平台互相成全,快手推动了淘宝等的商品销售,而淘宝等也同样能够对快手直播、短视频具有正反馈作用,即那部分通过观看直播、短视频而购物的消费者停留在了快手平台。借船出海,让快手在电商直播市场上占据的市场份额也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