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平|烟台牟平法院审理首起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


牟平|烟台牟平法院审理首起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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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闪电新闻10月12日讯近日,牟平法院审理了烟台市首例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面对这样一个新型案件,来看牟平法院如何为小微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
2018年底,某家具公司的老板杨某与一家保险公司业务员签订了一份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据业务员介绍,这份保险为国家赠送,是一份对出口信用的保障措施。2019年2月,杨某同韩国的贸易发生了问题,三笔出口订单共计十五、六万元货款未到账,一直索要无果后,同年12月,他才想起了这份保险,却因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限应在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而被拒赔。于是,杨某诉至牟平法院。
【 牟平|烟台牟平法院审理首起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系国际贸易与保险相结合的一个险种,其条款多为国际贸易的惯例,由于该险种在本地普及率低,少有小微企业知道,更别提出现合同纠纷了,就连律师刚接手都觉着新奇。案件到了法官于秀丽手中后,为了弥补领域盲区,尽快解决纠纷,她利用业余时间查阅了大量资料、咨询多位专家,笔记做了大半本,力求做到公正高效。
做好充足的准备后,于秀丽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却发现原告提供给法庭的证据全是打印件,被告保险公司当庭否认其真实性。经了解,原告某家具公司的证据来源于货代公司和海关,两者均已实现无纸化办公,只能打印相关单据,但未加盖印章。为了确认事实,于秀丽第二天前往该货代公司及烟台海关调查核实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括报关单、提单等的真实性,从而确定本案所涉三笔出口业务均已经办且货物交至韩国买受人处。为了查明原告提供的国际贸易发票的真实性,于秀丽又去相关机构详细咨询,确定发票载明的信息真实有效。
被告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中的约定对杨某作出拒赔的申请是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其行为本身没有错误,但是该约定是否有效,可就进入于秀丽的专业领域了。她指出,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同时《保险法》还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而保险合同条款中将索赔时效限定为三十天,明显减轻保险人的责任,故依法应认定无效。最终该保险公司表示同意调解,答应尽快将赔款支付给杨某。
林守惠 王迪
【来源:闪电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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