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飞来的债务”,公司应当承担吗?(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 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外 , 公司内部决议是公司对外担保的必要程序 。 实践中 , 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内部决议程序、越权担保的情况并不鲜见 , 严重损害了中小企业自身及中小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 。 为防止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滥用职权 , 侵害中小企业整体权益 , 本案的裁判严格遵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 在商事交易过程中要求债权人规范交易行为 , 尽到对公司担保事项内部程序的审查义务 , 否则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 充分保护了作为担保人的中小企业的权益 。
本案裁判明确了中小企业在重大事项上的决策程序 , 中小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在对外重大事项上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章程的规定的程序进行意思表示 , 有利于引导中小企业规范并完善公司内部治理 , 避免法定代表人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进而损害公司的利益 。 同时本案也为债权人企业敲响了警钟 , 债权人企业未审查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司决议有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 从而无法通过签订担保合同对债务进行有效保障 。
来源:秦淮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