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7·30”道路交通肇事案被告一审被判有期徒刑6年( 三 )

  陈某交通肇事致5人死亡、4人轻伤、3人轻微伤和多人受伤及财产损失 , 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 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考虑到陈某有自首情节 , 案发后通过亲属积极赔偿 , 取得绝大多数被害方的谅解 , 有悔改表现 , 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对陈某酌情从宽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 陈某的行为虽系过失犯罪 , 但其在闹市区交通肇事 , 犯罪后果特别严重 , 社会影响恶劣 , 应依法从严惩处 , 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缓刑适用条件 , 故辩护人请求对陈某宣告缓刑的意见与法不符 , 不予支持 。

  综上 ,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 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