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7·30”道路交通肇事案被告一审被判有期徒刑6年( 二 )

  2018年11月26日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对肇事者陈某提起公诉 。

  此前庭审现场 , 公诉机关指控 , 2018年7月30日19时05分许 , 本案被告人陈某穿拖鞋驾驶浙A牌照的小型越野客车在杭州文一西路左转至竞舟路行驶过程中 , 因违反“向左转弯时 , 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规定及转弯弧度过小 , 导致车辆驶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 。 随后 , 陈某又因慌张操作不当 , 错将油门踏板当作制动踏板连续使用 , 致使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持续加速 , 将正在文二西路竞舟路口等候的多名行人撞倒 , 并导致过往多台车辆受损 。

  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 负事故全部责任 , 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