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戒尺”还给老师,明确“尺度”是关键

  最近几天 , 两则与教育有关的新闻受到广泛关注 。 其一:《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近日印发 , 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 , 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 其二:山东省日照市五莲二中班主任杨某因用课本拍打逃课学生 , 受到学校和当地教育部门的严厉处罚(7月11日澎湃新闻) 。

  因为时间上的巧合 , 上述两则新闻引发了一些网友关于“教师教育惩戒权”应如何界定的讨论 。 这其实也正说明 , 《意见》提出的“制定实施细则”的要求 , 对于“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而言是非常必要的 。

  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都规定 , 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职责 , 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 。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也提出 , 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 , 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 但由于目前相关程序性规定缺乏 , 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 。 有的老师面对学生的不当言行甚至违规违纪行为 , 多少有些“不愿管、不敢管”;个别老师则把握不好管教尺度 , 过度惩戒甚至体罚学生 。 同时 , 一些孩子在家中享受着“站在宇宙中心”的爱 , 对于老师的批评甚是敏感 , 有的甚至无法忍受一星半点的批评 , 一旦被老师批评 , 往往喜欢向家长告状 , 而有的家长在爱子心切的心态驱使下很容易因此与教师发生纠纷 , 甚至造成家校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