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对夫妻两次出卖亲生儿子,被撤销监护权( 四 )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 ,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顺序监护人 , 但若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 , 甚至对其实施侵害行为 , 继续令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未成年子女的成长 。 被申请人李某某、陈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 两次将被监护人童童卖与他人 , 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童童的合法权益 , 在童童被公安机关解救后 , 仍不履行监护职责 , 又将其送至他人家中 , 已经不适合再担任童童的监护人 。 赵某某与童童具有间接血缘关系 , 家庭经济条件尚可 , 能够给童童一个较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 。 赵某某自愿担任童童的监护人 , 且经童童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同意 , 由其抚养童童客观上更有利于童童的身心健康成长 。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为《两次出卖亲生儿子 父母被撤销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