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旅话题:浅析文化旅游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边界|《旅游文化》|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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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文化旅游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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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高。许多地方对文化旅游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无限扩大,以“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为依据,提出凡是有游客的地方,文化旅游部门就要负责其安全生产,明显扩大了文化旅游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边界,使得文化旅游部门在安全生产上权责不符,工作人员压力巨大,措施办法不多。那么,文化旅游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边界究竟怎样划定才是合理的,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作出如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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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旅游部门的安全生产主要监管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文化旅游部门对旅行社的安全生产应该负主要监管责任。一是旅行社的行政审批,主要关口在文化旅游部门。《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二是旅行社的经营行为,文化旅游部门是可以把控的。《旅行社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是旅行社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文化旅游部门是执法主体。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对旅行社的部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文化旅游部门对文化场馆应该负主要监管责任。一是文化场馆,包括博物馆、图书馆、文化 馆、美术馆等,一般是由文化旅游部门直接管辖;二是文化场馆的设置、建设等工作,都是由文化旅游部门主导的;三是文化场馆的日常经营活动,往往是要经过文化旅游部门审定的。
二、文化旅游部门的安全生产共同监管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文化旅游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游戏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等文化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应该负共同监管责任。一是文化经营场所的行政审批是逐步进行的,涉及到的行政部门比较多,消防、治安、食品、卫生、文化等,参与审批的部门都应该负责。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二是文化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工清晰,消防安全由消防管理部门负责,治安安全由公安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卫生安全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意识形态安全由文化部门负责。三是执法权限清晰,违反哪一方面的法律法规就由相应的执法主体去做处罚。
三、文化旅游部门的安全生产配合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文化旅游部门对旅游景区、星级饭店、乡村民宿的安全生产应该负配合责任。一是文化旅游部门不负责对旅游景区、饭店酒店、乡村民宿的行政审批,只负责对其中愿意评定等级并达到评定标准的企业牵头组织星级评定,在没有评定星级的情况下,其安全生产已有相应的单位和部门负责主体责任,因此不能因为评定了星级,原主体责任就可以脱离;二是文化旅游部门不是旅游景区、星级饭店、乡村民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只能按照评定标准判定其是否符合相应的星级标准,不符合则予以降星或 摘星,与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无关;三是文化旅游部门可以在相关主体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时予以配合,提供相应的管理资料进行佐证,并将相关主体的意见纳入评定复核等工作中一并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