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乐宝」男子在个人公众号屡发“黑稿”敲诈企业,获刑4年8个月( 五 )

2019年7月31日 , 石家庄市鹿泉区法院一审以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8个月 , 并处罚金3万元 , 违法所得14万元追缴后退还君乐宝公司 。 张某某提起上诉 , 石家庄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 ,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 , 威胁、要挟他人 , 索要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 , 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 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

张某某的行为虽区别于一般的敲诈勒索 , 采取的是以发布、删除网络信息为威胁、要挟的特殊手段 , 但本质特征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 侵害被害人财产权益 。 根据刑法和上述司法解释 , 张某某这种“要钱删帖”的行为 , 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