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银保监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

中国银保监会今天(25日)公布第6号主席令 , 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这次修订《细则》 , 一是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实施 , 按照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 落实细化银行业开放措施 , 包括扩大外国银行商业存在形式选择范围、取消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零售存款门槛至50万元、调整外国银行分行生息资产指标要求、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等 , 持续推动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进程 。 二是纳入近年发布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开放事项 , 提升立法等级 。 这些开放事项包括:明确部分业务适用报告制;明确外资银行可以依法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允许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允许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国银行管理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 , 授权其他分行开办相关业务 。 三是保持与前期出台法规及监管标准的一致性 , 如优化外国银行分行流动性比例指标考核 , 对涉及监管职责分工和报告程序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 , 将生息资产提取审批的条款修改为提取前报告 , 修改有关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不一致的条款 , 以及对涉及监管部门名称的地方一并修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