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苏力:宗法封建制的历史变迁及其宪制意涵( 三 )


而且中国早期国家也不是恩格斯基于西方经验描述的、已打破氏族血缘关系的以地缘组织为基础的国家,而很可能是基于氏族部落征服其他部落而形成的国家。不但地下物证,如陶寺遗址,指向当时的统治阶层更可能长期是外来的征服者群体。后人追记的记录也表明,夏商周也都是通过部落间的征服形成的。夏本是黄河中游的强大部落,东征西战多年建立了部落联邦;多年后,位于黄河下游的商西征,战胜了夏,建立了殷商;而再多年后,黄河中上游的周又东征打败了殷商。因此,商周的一直未能整合为典型的地域性国家,由不同血缘的群体的人共同构成的共同体。军事实力强大可以推翻前朝,也可以要求其他族群臣服,但要形成有序的统治,保证有效控制疆域及其人民,军力就不是决定性的。否则王朝的军事实力一旦衰落,其他部落就会趁虚而入,战火定会重起。为保证疆域内的安定,在各地区的民众之间必须建立一种更为持久、稳定和可靠的联系,这就是国家的政治构成(political constitution of the commonwealth),这也就是宪制/法。
生产力低下和交通不便,令当时直接可用的资源几乎只有血缘和亲缘。夏商周三代的宪制在不同程度上都基于或源自“家”的想象,国在很大程度只是家——家庭或家族或部落——的展开。三代均采取了宗法制,具体形式和程度不同,但都试图以既有血缘亲缘关系为基础来实现和保证有效的政治治理。
这是古代中国的最重要的政治想象和创造,就是宪制。因为通过血缘关系,这就把分散在不同地区统治其他族群的本家族、本部落的人联系起来了,通过通婚的亲缘关系,“合两姓之好”,也可以建立更大的部落联盟,这就把各地域给整合起来了。但尽管血缘和亲缘在这里很显著,后面第五节还会谈到西周将血缘关系上升为礼制和国家正统意识形态,但这已经不再仅仅是纯粹的血缘亲缘关系的组织,着眼点也不在血缘和亲缘,只是挪用了家庭血缘和亲缘关系来组织和构建了最早的基于地域的政治治理系统。宗法制因此是中国最早的借以建构疆域国家的制度,在当时社会历史条件下,这是唯一现实可行的宪制架构。
这种制度架构的优点很容易想见,强化了各地的政治联系和心理联系,可以保证相互之间能获得可靠的支援。借助各成员(主要是男性)在本血缘群体中的位置来分配政治权力,组织国家政治系统的各个层级,让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宗法关系也因此具有行政法的意味,有利于统一和协调统治者群体的集体行动,自然也就强化了早期国家的政治统治。
另一个很容易忽视的重大制度好处是,统治者出自同一部落或部落联盟会有语言交流和联络上的便利,这是建立较大的疆域国家为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决策有效所必须的,尤其在文字尚未发生或很不发达,且不可能有各地普遍流行的“普通话”的早期中国。
三.权力转移还是政治继承?——从“备用胎”到“接班人”
据传,当初最高政治权利的转移采取的是禅让制,从夏禹开始堕落为“家天下”。但同为家天下,三代的王位转移也经历了变化。夏商时据说最高政治权利的“继承”是兄终弟及,到了西周才确立“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的嫡长子继承制。后者意味嫡长子是继承王位或爵位的唯一合法者,即便才华更高的王后的其他儿子,即便才华和年龄都更高的嫔妃的儿子,即便天子本人非常偏爱的其他男性后裔,均无权继承王位。
但周之前也并非严格的“兄终弟及”。“家天下”的标志就是夏禹将王位传给了自己的儿子启;《史记?殷本纪》的记录也表明,殷商时期虽有不少兄终弟及,但主要还是子承父业。因此有理由断定,西周之前有关政权转移的实际走的是双轨制。鉴于周武王起兵革命的重要理由或成功的宣传策略之一是,指责商纣王帝辛“离逷其王父母弟”、“遗其王父母弟不用”,这表明,尽管子承父业是常规,但占主导地位的有关最高权力转移的宪制和意识形态还是“兄终弟及”。武王以商纣王“违宪”为由发动革命,而商纣王也因“违宪”而众叛亲离、丧失了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