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述分析中为背景,本文从宪制视角切入夏商周宗法封建制,试图在可以了解和想象的社会历史语境中为三代的几个宪法制度和变迁提出一种功能性的理论解释;不敢断言为真,但会是有说服力的解释。一,为什么宗法制?二,为什么夏商周最高权力转移会从“兄终弟及”转向“嫡长继承”?三,伴随嫡长继承制为什么要求官僚制,并出现分封制?以及四,为什么会有周礼和“礼治”?
提到并强调“想象”,不仅因为本文不追求重构历史,而是展现制度的可能逻辑;也因为本文并无任何新的文献资料。既有的资料少,或过于专业,有些也很难尽信。例如前面注8(何宁:《淮南子集解》(中),中华书局,1998年,页928)和注11(杨伯峻:《春秋左传注》(昭公六年)册4,中华书局,1990年第2版,页1275)引用的文献,就不可能是历史目击者的记录,没人能活那么久,只会是后代者的追记和编撰,基于某些可信的人生经验和注定为口耳相传扭曲的历史传说,基于对历史的重新想象。
但想象不等于虚假,仍然有理由开掘并相信其中某些信息,可以用来探讨和理解中国古代制度的政治理性和宪制考量,某些结论成立,并可能为真,需要的是辨析和梳理。例如,如果假定,并且也有理由如此假定,伴随着时间推移,治理比较成功的政治体的人口总量和生活地域通常会扩大,社会技术进步通常会令社会劳动剩余增多并得以累积,那么注8引文就隐含了一些完全成立的法律社会学命题:一,从社会功能上看,社会群体扩大和/或活动疆域扩大一定要求更强有力的政治治理;二,社会财富的累积会令这种社会需求至少部分得以满足,出现以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正式制度和制度变化。这个引文令人质疑的是一个经验命题:在唐虞时期,社会治理的需求和社会财富的积聚是否足以以专门化的制裁来保证制度稳定和政令畅通?
注11的引文,作为史料,如果存疑,只是三个经验命题:夏、商、周是否真有过乱政?历史上是否真有过禹刑、汤刑和九刑?以及,如果前两个回答都是肯定的,后者是否真的——从因果律上和从社会功能层面——分别是对前者的回应?但作为抽象理论命题,这个命题成立,也有大量历史经验的支持,宪法制度,特别是那些有生命力的,往往是对问题的临时应对措施和制度的历史累积,而不是预先的设计。
追求恢复对宪法的制度功能理解,本文会抗衡法学界近年流行的对于宪法单一和狭窄,道德化甚至神学化的理解,把宪法等于司法性的法条;但最重要的是,经此,本文希望重新发现和理解中国古人对当时中国根本问题的政治和宪法想象,理解他们曾经面对的制度约束条件,以及他们用来构成早期中国的曾经的制度对策和制度创造。
二.为什么宗法制?
在从夏到周大约两千年里,三代政治治理的疆域逐渐扩展。夏控制的范围大约在黄河中下游,主要在今天山西南部和河南;商继承了夏人在中原的霸权,但也扩大了受其控制和影响的疆域。只是由于国家(state)史和文化史不重叠,属于夏或商的或与之同期的文化也并不一定属于夏或商的政治管辖,因此,夏商的实际疆域很难确定。西周政治统治更为扩大,由于西周的诸侯分封,我们今天也可以大致了解西周的疆域,覆盖了今天的陕西、山西、河北、河南、湖北、山东、安徽、江苏和上海等地大部或全部,面积会超过100万平方公里。
但即便在夏朝,即便夏统治者来自一个部落或部落联盟(甚至必须如此——我会在后面讨论这一点),其实际统治的地区和人民已不再是,而是大大超出了,村落社区或部落联盟。既然统治已突破了血缘的范围,要求并出现了政治的联系,这就有了宪制问题,即国家如何构成并整合为一个有机且生动的整体;与此相伴或隐含的还有政治治理的合法性问题,需要获得被统治者在日常生活中以接受的方式对这种政治统治和秩序认可。而只要试图置身古代中国来理解宪制概念,就会发现由此面对的宪制不但有别于,而且远远大于近现代的宪法概念。现代宪法涉及的是在一定区域已形成的民族的基础之上建立其一个扎根于这个民族的合法政府,实行有效治理,排斥任何其他外来的更高政治势力的影响,包括教会。这就是近代西方的民族国家和主权国家的构成和由来。而在古代中国,在农耕村落社区中,民族认同问题就根本不可能发生;因此,如何构成早期国家,这其中有政府组织和组织形式问题,但最重要的显然有关有效管辖之疆域的政治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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