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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的是,同塞尔登等人的文章一样,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也是在政治命令下撰写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荷兰在海上扩张的欲望。时势一旦改弦易辙,所言立场也可以“见风使舵”。1605年开始,荷兰人逐步将葡萄牙人赶出了东印度地区,并与当地统治者签订条约以加强群岛的防御工程,试图垄断这片海域的贸易。格劳秀斯作为荷兰国家代表,出席伦敦和海牙英属与荷属东印度公司“殖民地会议”时,就曾极力与英国争夺东方海上贸易的垄断权。这一行为与他之前所提倡的海洋贸易自由背道而驰。格劳秀斯事后回忆起来,承认《海洋自由论》多少算是年轻时的爱国激情之作,所述的言论受到国家利益的牵制。但此时,由于受到宗教纠纷的株连,他不仅被没收了财产,还被判处终生监禁,关进荷兰南部的罗佛斯泰因城堡中。1618年,欧洲历史上有名的三十年战争爆发了。格劳秀斯在妻子帮助下越狱出逃,流亡至法国。目睹当时战争悲惨的情境,深感重建和平与秩序的重要性。当时的欧洲,崇尚马基雅维利主义,没有正义、没有信用,战争时也不讲人权与人格,极其残酷。眼见如此,1625年,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一书,试图论证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在此之前,已有不同学者在论述国际关系,格劳秀斯吸收了前代的实践和理论成就,并始终贯穿了主权、国际合作和人道主义三个原则,以更具体系化的做法,“一言而为天下法”。这一著作受到当时多个国家统治者的赏识,身处水深火热中的他们亟需一位智慧且有洞见的“发言人”,格劳秀斯又一次充当了这个角色。欧洲的这场混战于1648年结束,各国在当时的威斯特伐利亚地区召开了世界上第一次大型的国际会议,并于当年10月签订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和约借鉴格劳秀斯提出的“主权”理论,确定各国,不论宗教信仰、政体、国家大小都一律具有独立、平等的主权地位。不过,格劳秀斯未能见证这一切。他在赶去参加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路上病逝于德国。据说他乘坐的船先在波罗的海遇到风暴,又在波美拉尼亚海岸触礁,他不得不改乘一辆马车赶路。在途中,他疲于奔波,体力不支去世。此后,英国虽然逐步确立了海上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其他国家纷纷放弃或者缩小其主张的主权海域,但工业革命带来的生产力爆发和资本累积,使得西欧各国纷纷下海进行殖民扩张和海外贸易。此时他们发现,“公海自由原则”更能为其扩张殖民行为赋予合法性,他们立即成了格劳秀斯坚定的拥护者。19世纪后,“海洋自由论”已被确认为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历史上多次的国际力量对峙中,“公海自由原则”一次次被证明为最佳解决冲突的协商方案:多个国家的崛起和“全球化”趋势已不再允许一国独占一方海域。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中规定了六种“公海自由”原则,即航行、飞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捕鱼、科学研究的自由,这些均是对当初格劳秀斯海洋自由主张的继承和实践。一百多年后,他的灵柩迁回故土荷兰代尔夫特市,人们为他在教堂里修建了一座陵墓,这位“国际法鼻祖”是唯一长眠于此的非王室成员。现位于海牙的荷兰最高法院里,格劳秀斯的全身铜像矗立在广场中央。作为昔日海上贸易繁盛时代的政治中心,海牙成为了各国解决海事纠纷、国际冲突的惯例城市,联合国下属的国际法院、国际仲裁庭后均设于此。格劳秀斯逝世三年后,荷兰结束了八十年的独立战争,正式脱离西班牙控制,获得自己的主权。此时,“海上马车夫”已经在全世界建立了成熟稳定的贸易网络,他们的财富已无人可敌。不过,他们最繁荣辉煌的时期终将结束,“日不落”英国日渐崛起。之后,强国地位又由英国转到美国。但无论国家间力量如何此消彼长,整个国际秩序,都始终在荷兰人格劳秀斯的影响下运转。参考资料:林肯·佩恩:《海洋与文明》;何其生:《格劳秀斯及其理论学说》;马克·胡克:《荷兰史》;约翰·赫伊津哈:《中世纪的衰落》;施诚,施西:《香料贸易与现代国际法起源》。~END~喜欢的小朋友一定要多多说说自己的意见,我们一起来讨论,分享自己的观点,说的不对的也要指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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