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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香港赌片的读者大概对一个词都很熟悉:公海。一到电影高潮,赌博大赛就会开船到公海。心怀叵测的反派会阴阳怪气地说:在这里干各种犯罪勾当都没人管。当然,这只是电影演绎,现实中关于公海的法律规定要更复杂。但这篇文章并非要讨论公海的法律条文,而是要说一段故事——公海原则能够确定下来,和一个荷兰人有关。他叫胡果·格劳秀斯。如果你去荷兰海牙,很多地方都能看到他的雕像。比如在人们熟悉的国际法院里,就放着他的半身雕塑。1583年出生的格劳秀斯,不但通过其著作确立了公海原则,还被视为国际法的鼻祖。而他做这一切的起点,就在离中国不远的新加坡——416年前,这里发生了一起海上劫掠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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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仇”还是“强盗”冲突在1603年2月25日发生了,荷兰人和葡萄牙人“堵”在了新加坡海峡。当时,荷兰船长海姆斯凯克带领船员盘旋在今印尼爪哇岛附近,希望与当地建立贸易关系。不过,最终没有成功,他有些沮丧。葡萄牙人这时出现了,他们的“圣卡塔琳娜号”刚刚从澳门满载着货物驶回,正开往马六甲方向。“圣卡塔琳娜号”排水量1500吨,怎么看都堪称巨型商船——对比而言,麦哲伦当年环球航行的“维多利亚号”排水量也只有85吨。“圣卡塔琳娜号”上还携载着香料、蔗糖、1200捆中国原丝、锦缎、丝绸、黄金和瓷器,以及大约800名的随船成员。早就对葡萄牙人不满的荷兰人,决定找点事做。荷兰船长海姆斯凯克带领船员们对“圣卡塔琳娜号”发起了长达10小时的持续猛攻,直到拿下“圣卡塔琳娜号”,葡萄牙人举手投降,才停止炮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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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船长海姆斯凯克把“圣卡塔琳娜号”及其货物作为“战利品”运回荷兰,拍卖后所得丰厚,据说相当于当年英国政府年收入的两倍。不过,作为此次荷兰贸易航行的雇主,荷兰东印度公司还是觉得有些理亏,也怕招致葡萄牙人报复,最终把案件提交给了海牙的海事法庭审判。案件审理过程中,葡萄牙人谴责荷兰人强行掠夺自己船只是“非法海盗行为”,但海姆斯凯克和船员则驳称他们是在进行自我防卫。海事法庭最终采用了荷兰船长和船员们的证词,判决将“圣卡塔琳娜号”的货物一分为三,荷兰船长及船员分得10.4%,海事法庭将23%收入囊中,其余悉数归荷兰东印度公司。这一判决引起轩然大波,因为荷兰船长海姆斯凯克的做法,并不符合西欧各国通行做法。当时西欧各国若想将自己的“强盗”行为合法化,需要事先获得该国合法君主批准的“私掠许可证”。有了这个许可证,他们捕获的物品便可称作“战利品”,之后船主需要前往该国海事法庭接受所谓“谴责”,以获得处理战利品的权利。也就是说,抢劫也要讲原则。海姆斯凯克事先并未获得荷兰君主亲授的“私掠许可证”,而且荷兰当时还未从西班牙独立,君王被视作“叛乱领导者”,不具备发放“私掠许可证”的权力。没有“私掠许可证”和君主庇护,海姆斯凯克的掠夺行为被当时的舆论定性为“强盗”,抢夺物品也应该属于“赃物”。为了让这起冲突合法化,同时也是为了守住亚欧贸易的航线,以及未来更广袤的海洋市场,荷兰东印度公司急需一位“发言人”为自己正名。他们找来了格劳秀斯。格劳秀斯当时刚满21岁,早有神童之称,还已经成为荷兰官方史学家。受益于良好的教育,格劳秀斯幼时便习得拉丁语、希腊语、希伯来语等多门语言,11岁进入莱顿大学学习,15岁取得法国奥尔良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格劳秀斯接手案件后,很快看出端倪。从事实来看,两国在新加坡海峡交战前,葡萄牙人从未伤害海姆凯斯克本人,也没有任何伤害其水手船队、掠夺货物的企图。这意味着,自卫一说不成立,荷兰船队并非秉持正义的立场。当然,他们这次对葡萄牙人的突袭也并非空穴来风。两年前,葡萄牙人在澳门处死了17名无意闯入海域的荷兰船员,此事一直悬而未决,荷兰水手对葡萄牙人仍有敌意。更重要的是,水手们想借此机会替荷兰人在海洋贸易上争得一席之地。在这之前,他们已经闷声太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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