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养老令”和“敬老卡”|微周刊| 鸠杖( 二 )


到目前为止,从南到北,从东到西,全国各地都有鸠杖或鸠首出土,这些鸠杖及杖首,或铜制,或玉制,或木制,或藤制,或竹制,其造型大同小异。最早的为春秋时期,大多数出土于汉墓。当然也有更早的。1983年,在青海省湟源(古羌人活动的主要地区)发现了卡约(青海湟中县卡约村)文化时期(约3500年前)的墓地,出土2件铜鸠杖首,说明在我国相当于夏商时期的卡约文化时期,古羌人的鸠鸟崇拜已很普遍,并通过完整形象的实体去表现。
1990年春,浙江省绍兴县漓诸镇中庄村坝头山出土春秋时期的青铜鸠杖,制作精良,装饰比较特殊,据专家考证应是权杖。上古时期鸠杖显示王者的威严和权势,吴越人也用鸠杖标志王权,既是权力和地位的象征,也是敬老养老之物。
2003年春,江苏省连云港市博物馆在中云乡华盖山发掘一座西汉古墓中,除其他文物外,有一柄杖杆长2米、顶端雕刻有精美的木斑鸠(鸠高10厘米)的鸠杖令人瞩目。
据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康熙、乾隆、嘉庆朝都有举行千叟宴并赏赐鸠杖的记载。康熙、乾隆时举行过4次宫廷千叟宴,宴后赏赐老人鸠杖等珍宝之物。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是康熙帝60岁生日,在畅春园举行了满汉宴会。康熙皇帝与老叟们同席进餐,并乘兴挥毫写下了“满汉全席”四个大字。乾隆时期曾大量制作鸠杖,用上等白玉、碧玉,甚至将上好的玉质工艺品改制为鸠鸟做成的鸠杖。清《啸亭续录·千叟宴》记载:乾隆乙巳(1785年),因庆祝皇帝继位50年开千叟宴于乾清宫,参加宴会的老人有3900多人,各赐鸠杖。可见鸠杖自古为敬老祝寿的祥瑞物。今故宫博物院藏鸠杖,长118厘米,杖身紫檀木,圆形,直径2.5厘米,杖首镶嵌一只乳白色玉鸠,握到手中凉爽宜人。
因为鸠杖是皇帝的赐物,所以老人去世后,就郑重地将其放进棺木陪葬。这便是全国许多地方墓葬(主要是汉墓)中不断有不同质地、不同款式鸠杖出土的主要原因。
1959年和1981年,武威市凉州区新华乡磨嘴子发现《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令册》简26枚。《王杖十简》的发现,曾引起史学界的轰动,不少学者展开研究,郭沫若曾两次发表署名文章,对简文的释读、商兑、次第编排及其年代、尊老制度等问题进行研究,引起了史学界的极大关注,许多学者加盟研究,解决了这一领域不少悬而未解的问题。
《王杖诏令册》是汉宣帝时期颁布的汉代专门的尊老法典,是当时处理老年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汉宣帝为了表达自己对养老问题的重视程度,特别在诏令中强调:“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朕甚怜耆老,高年授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吏民有敢骂、詈、殴、辱者,逆不道”。并作出规定:“年七十以上,授王杖,比六百石”。这个等级的俸禄低于县令(大县县长)但高于县长(小县县长),应当说是皇帝精心安排的“无官之禄”。
此外,持有鸠杖者还拥有诸多方面的特权:可以自由出入官府不下跪,可以在御道(皇帝专用道路)上行走;从事各种商业经营免于征税;路上行人见持鸠杖者要让道,儿女要是虐待持有鸠杖的老人,甚至有掉脑袋的危险!70岁以上老人即使触犯刑律,只要不是首犯就可以免诉;谁要敢于公然冒犯尊老法律,情节严重的,无论为官为民都要处以极刑。
汉代的“养老令”和“敬老卡”|微周刊| 鸠杖】令册中就有这样的法律答问,并收录了不少的判例,如“云阳白水亭长张熬”“汝南郡男子王安世”“陇西男子张汤”等被判弃市而无一例外。“弃市”即在闹市处以极刑,且要暴尸3天。案中牵涉到具体的官吏、平民。
另外,诏令中也规定了保护老年弱势人群的若干人性化措施:对于年龄在60岁以上且无子女的鳏寡老人,从事商业经营不必纳税,种田不必缴田赋,允许开设店铺售酒;如有人愿意奉养此类老人的,可以得到政府特殊的扶持;对于孤寡、身体残障的人群政府不得随意摊派劳役,无论民事还是刑事案件都不能捆绑,在法律上给予特殊优待。从以上这些记载中可以看出,确实体现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