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潘洪钢:清政府对流行疾疫的应对


清朝|潘洪钢:清政府对流行疾疫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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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是中国流行疾疫多发的时期 , 仅《清史稿》记载 , 自顺治元年(1644)到同治十一年(1872)的228年中 , 即发生较大的疫情300次(《清史稿》卷40《灾异一》) 。在对疾疫的应对中 , 清代并未形成制度性的规制 , 仅有约定俗成的惯例 , 有一定规律可循 。本文仅就清王朝最高统治当局对疾疫的应对 , 作一点初步梳理 。
首先 , 各地出现疫情 , 原则上必须及时上报中央 。
清初以降 , 清廷亟于了解、掌控地方实际情况 , 逐渐形成、完善了秘密奏事的奏折制度 , 而地方官员因公出差或赴外地上任 , 按惯例须将沿途地方的天气、农业收成、物价及当地官员的官声等情况 , 及时奏报给皇帝 。在任的地方官员 , 当然也须将所在地方情况上报中央 。在这一类报告中 , 各地疫情是重要内容之一 。很多时候 , 这种报告制度 , 成为官员的基本职责 , 即康熙帝所说的 , “督抚为地方大吏 , 凡水旱灾伤及疾疫之处 , 即应据实陈奏 , 屡有明旨”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有时候 , 官员遇疫不报 , 朝廷也会下旨查问 , 如康熙四十八年(1709)九月 , 谕令查问江南与浙江两地 , “今年两省疾疫盛行 , 人民伤毙甚众 。虽该省督抚未经奏闻 , 而朕访知灾病之状 , 深用恻然” 。乾隆元年(1736) , 下旨查问陕西灾疫 , “又闻陕省亦不为大收之年 , 而且年疫盛行 , 汝等何无一言奏及耶 。将此谕与查郎阿、刘于义并观之” 。(《清高宗纯皇帝实录》)
疫病奏报形成惯例 , 清代文献中此类报告数量很大 。甘肃巡抚报告雍正六年(1728)五月西宁等地“因雨水稍觉愆(qiān)期 , 疫疠流行 , 兵民皆有传染 。臣仰体皇上敬天勤民之至意 , 随行令布政使率同文武官弁 , 虔诚祈雨 , 一面配合太乙避瘟丹 , 广行施济 。臣又配合祛疫丹茶 , 在宁分发 。各营弁兵凡有传染者 , 三五日即皆痊愈” 。(《朱批谕旨》卷49 , 《朱批莽古立奏折》)很多时候 , 不仅百姓疫情要上报 , 与生产密切相关的牛畜疫情也是报告的内容 。如乾隆三年三月 , “四川巡抚硕色奏 , 四川牛疫 , 请酌借仓谷 , 为买牛之需 。得旨 , 知道了 。牛疫之灾 , 川省每有 , 当思何以消弥方好” 。
应当提到的是 , 疫情上报在清代只是惯例而不是或者不完全是一种制度 , 因而隐匿或忽视、不上报疫情的官员 , 有人会受到惩治 , 也有人未受到惩处 。康熙四十八年九月 , “安徽巡抚刘光美 , 于地方灾伤 , 隐匿不报 , 应照溺职例革职 。得旨 , 刘光美着降五级调用 。”而许多隐匿疫情的官员并未受到惩治 。
其二 , 疫情多发时期或季节 , 清廷往往会检查刑狱 。顺治时即有此类检查刑狱的情况 , 到康熙时形成惯例 。康熙七年 , 云南道御史黄敬玑奏称雨水不济 , 应当清理刑狱:“刑狱一节 , 上关天心 。自今春徂(cú)夏 , 雨泽愆期 , 则清理刑狱 , 诚第一要务也 。请敕内外问刑衙门 , 凡一应刑名 , 早为审结 。除狱中重囚照旧监锢外 , 其余一切情轻罪薄及牵连等犯 , 即行保释 。务令狱无冤滞 , 则和气可以致祥 。”并引顺治时成例为依据 , “又查 , 世祖章皇帝时 , 曾有热审之例 , 原虑暑天狱囚易致疫毙 , 故减等速结 。今当此亢旸 , 尤宜举行 , 以答天心” 。所奏立即得到批准 , 康熙帝立即清理刑狱 , 同时下令将此做法推广至各省 。这种做法为清代历朝遵循 , 也成为清代的常态 。如嘉庆二十三年(1818) , 云南建水等地发生监狱囚犯死亡五十一人事件 , 下令“该督抚务饬该州县官 , 督率夫役埽除秽恶 , 散给药饵 。上紧清理 , 人命至重 。不可稍有怠忽 。至该管狱官 , 查明并无凌虐情弊 , 俱着免其开参” 。(《清仁宗睿皇帝实录》)直到同治时期 , 清军与太平军已激战十数年 , 天灾人祸并行 , 严重的瘟疫导致战争影响地区人口锐减 , 下令顺天府、步军统领衙门和刑部等立即减等审结各案 , “前因京师时疫未除 , 谕令在京问刑各衙门 , 赶紧清厘庶狱 , 迅速次第结案 。现在星变频仍 , 上苍垂儆 , 弥灾之法 , 尤重恤刑 。允宜格外推恩 , 以承天戒”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