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主义是对理想主义的继承
对于秩序的进一步挖掘,必须诉诸哲学。这一点并不包含在柯克的视野内,在他的书中,古希腊是一个最为勉强的典范,他对这一知识传统的评价甚至可以说是整体上负面的。但是,真正致力于说服我们的,唯有哲学。从哲学上求证出保守主义的知识线索,或许比其他途径更为艰难,但也更为扎实。这个知识传统就是德国的观念论。因为汉语翻译上的问题,观念论(Idealismus)同时也是唯心主义或理想主义的意思。观念论对于秩序的解释,或许更加适合于那些拥有大陆哲学气质的头脑,更加适合于那些没有盎格鲁-萨克逊式自由秩序传统的地域。很多人心惊胆战于“没有自由的传统,我们该如何是好”的问题,那么,看看德国人如何用他们锋利的头脑进入西方世界的中心,是相当有启发的。这不仅在于黑格尔从拿破仑身上看到了“马背上的世界精神”,而且在于康德用先验哲学的方式一锤定音地奠立了人类实践生活的真理。
尽管这一思考方式早已存在,但确实是康德以严密的逻辑论证了这个道理:自由即秩序。这个结论隐含在他的前辈卢梭关于现代社会的伦理乃是一种自我统治的原理中,并且以康德关于自由意愿乃是一种善良意愿的观点中逐步呈现,最终以“人为自然立法”的方式揭示目的论王国的必然性。康德在实践领域的“义务论”论证是一种自由的因果律,或者说,它是一种自由的必然性。这里表明了自由并不与秩序相龃龉。并且秩序也不是以自由之前提的面目表明其重要性,而恰恰是说,自由总是以秩序的方式得以可能,秩序总是以自由的方式展开。其关键点在于,这里的秩序并不是静止不动的、现成在手的,而是“立法”状态下的秩序,是一个生动的、活的、自由的秩序。
如果我们重思一下康德对于“定言命令”的定义,就会发现,这就是盎格鲁-萨克逊人的“规则意识”——对法律的尊重。“定言命令”的其中一个版本是这样讲的:“要这样行动:你自己意愿的法则任何时候都同时能够成为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将“自由意愿”和“普遍立法”联系起来的自由必然性,正是“自由即秩序”的基本原理。有很多论者近乎愚蠢地想要从唯我论的角度曲解康德自由意愿的普遍性原理,或者近乎盲目地将自由必然性解读为理性必然性,然而很显然,种种曲解和误解并不会降低康德实践哲学的精确性。我们在这里看到了英国习惯法的地位。以惯例判决为主要支撑的英美法系,是一种行动着的康德哲学。这一解读看似非常崎岖,它既不是完全在法学内部的,也不是完全在哲学内部的;然而,如果我们的视野足够宏大,我们对于自己想要解决的问题足够真诚,就会明白德国哲学家在追寻英国秩序中所做出的突出贡献。
世界的其他地区,在接受英国人的自由概念时,总是只看到最外显的部分。于是,五四时期的中国人看到的是冲决家庭网罗、摆脱礼教束缚的自由,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人看到的是无神论的美国人各种平等主义解放运动中的自由。自由被突出地强调为对秩序的突破、对价值的不屑和对习惯的抵抗。于是,自由被坐实了“恣睢”“放肆”的名声,这种自由伴随着艺术家的创新需求而获得其辩护,以至于人们几乎看不到西方人恰恰是在自由的觉醒中走向规则、秩序和法治的道路的。
自由非但不是一种危险的、冒进的思想,而恰恰是一种保守的、审慎的思想。自由就是遵守自己制定的规则。人在每一个行动中,都在宣示一种普遍性。“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同时“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公众对于社会中的不义的批评,乃是为了完成一个切身的宏愿:愿这样的不幸和不义绝不会加诸我身。所以,倘若我们见义勇为的习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人间关爱的善举反要以法律之名被反咬一口,那么,我们的自由秩序就会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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