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微课堂】恋爱结婚更有保障!揭开藏在民法典中的爱情密码( 二 )


婚前协议 , 为爱优雅转身
一对即将步入婚姻的青年男女 , 有必要签订婚前协议吗?
“桂律师 , 我想离婚了 。 ”不久前 , 桂芳芳接到一条陌生的短信 , 从内容来看 , 对方似乎是老朋友 。 见面后才发现 , 原来是几年前签订婚前协议的施杨 。
与施杨第一次见面是在2015年 , 当时施杨的母亲找到桂芳芳 , 提出想要儿子和未来儿媳签订一份婚前协议 。 施杨的父亲是一个家族企业的创始人 , 有近百套海内外房产 。 施杨是其唯一的儿子 , 婚前已陆续从父母那里获得了部分企业股权和房产 , 以后会更多 。 而施杨的女友然然是一名幼儿园老师 , 家境普通 。
家境差距悬殊 , 如果不签署婚前协议 , 那么婚后不管是施杨接受赠与还是继承所得的财产 , 都有可能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 如果婚变 , 怎么办呢?
最初 , 施杨反对签订婚前协议 , 认为这样做会影响他和然然的感情 。 桂芳芳询问施杨:“然然对你家生意有什么想法吗?“当然没有 。 ”施杨肯定地回答 。 “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就会有 。 ”接着桂芳芳讲了法律上的规定 , 以及股权对股东的约束和限制 , 股权分散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 施杨思考再三 , 同意签署婚前协议 。 也正是这份婚前协议 , 让施杨在面临婚姻变故时 , 多了几分从容 。
结婚后 , 施杨和然然在生活琐事上把所有的热情都消耗殆尽了 , 施杨决定离婚 。 但女方一开始避而不见 , 后来提管辖权异议 , 又申请延期开庭 。 最后 , 然然以分割夫妻财产为名 , 索要1800万元 。 对于婚前协议 , 然然闭口不谈 。
当法官问及是否存在婚前协议时 , 然然才不得不妥协 。 在法院调解下 , 施杨一次性给付然然200万元经济补偿 , 双方再无其他财产纠纷 。
正是由于这份婚前协议 , 在这场婚变中 , 没有历时久远的离婚财产分割 , 没有巨额财产的流失 , 没有公司股价和经营的动荡 。 施杨以最低的成本解决了离婚纠纷 。
上海市民政局发布的2020年最受关注的十大婚姻法律问题中 , 婚前协议的关注度高居榜单前列 。 很多条件普通的家庭 , 父母会花一辈子的积蓄给儿子买一套婚房 。 如果没有签订相关的婚前协议 , 可能会产生房屋所有权或份额争议 , 婚后房屋增值部分纠纷以及婚后出卖房屋所得的售房款与共同财产混同等一系列问题 。
对于每一对即将走入婚姻的青年男女 , 了解婚前协议的相关法律规定 , 很有必要 。 民法典对婚前协议的效力作出了积极的回应 , 其中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在此之前 , 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签订主体认定为“夫妻” , 而签订婚前协议的男女双方从法律上而言不存在夫妻关系 , 因此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依据 , 民法典将“夫妻”改为“男女双方” , 无疑是将婚前财产约定的情况涵盖在内 。
相较于婚姻法 , 民法典的规定为婚前协议的效力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 而婚前协议 , 就是把婚后未知的风险 , 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 一纸婚前协议 , 虽不能确保婚姻一生美满 , 但至少可以让你在婚姻发生变故时从容离场 。
告知疾病 , 保障婚姻自主
“我患有一种精神疾病 , 在结婚前 , 应不应该告诉对方?”对一些患有特殊疾病的人来说 , 婚前会面临这样的拷问 。 事实上 , 这不仅是个道德问题 , 也是个法律问题 。
桂芳芳曾遇到这样一对恋人 , 刘峰患有某种重大疾病 , 在婚姻登记前告诉了女友范琳 。 然而范琳并不介意 , 愿意与其厮守终身 , 与刘峰登记结婚 。 但范琳的父母却不理解女儿的选择 , 他们以刘峰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由告到法院 , 而法院判决刘峰和范琳婚姻无效 。 因为依照婚姻法规定 ,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禁止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婚后尚未治愈的” , 婚姻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