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率|案说公司法 | 未经合法程序回购股权,构成抽逃出资


资产负债率|案说公司法 | 未经合法程序回购股权,构成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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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案说公司法 | 未经合法程序回购股权,构成抽逃出资

【说明】
每周案例研习 , 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日固定学习会 。 本文分享的案例 , 系万程通商团队于2021年11月27日集体学习的案例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 即日起 , 我们学习分享的案例 , 将隐去主体及案号信息 。 给您带来不便 , 我们深表歉意 。
如您需案例全文 , 可后台留言 , 我们会尽快联系您 , 发送全文 。
【裁判要旨】
股份回购应当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 并在完成减资程序的基础上方可进行 。 案涉公司章程并没有关于股份回购的相关规定 , 案涉股份回购也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 , 实质上构成了抽逃出资 。
【关联法条】
公司法T35:公司成立后 ,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
公司法T7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 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 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 ,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 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诉讼主体】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 。
【基本情况】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甲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 , 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 , 向本院提起上诉 。 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 ,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 上诉人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凯到庭参加诉讼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上诉人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 , 改判甲公司协助王某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2. 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甲公司承担 。
事实与理由:
一审已查明甲公司退回的7000元为股款 , 退款行为视为甲公司回购股权 , 至此 , 王某已不是甲公司的股东 。 鉴此 , 根据民事诉讼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王某在本案中已尽到举证义务 , 甲公司应为王某办理变更的手续 , 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未能举证的三个事实 , 均不是王某的举证责任 。 退一步而言 , 即使是王某的举证责任 , 王某已退出甲公司的股东身份 , 有无相关证据 , 也是由甲公司掌握 。 因此 , 根据公平原则 , 举证责任的分配上 , 该举证责任也不应由王某承担 。 即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 本案三个未能举证的内容 , 也是包含在甲公司应当配合办理的 , 即王某一审的诉请里 。
【被上诉人辩称】
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 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
【一审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公司成立后 ,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另根据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资产负债率|案说公司法 | 未经合法程序回购股权,构成抽逃出资】本案中 , 王某确认案涉股权未有承接方 , 系由甲公司直接向其退款 , 故本案不属于股东之间或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的情形 , 甲公司向其支付退股款的行为应视为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行为 。 故甲公司回购股权应当先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义务 , 现王某未能举证证实甲公司已履行相关减资程序 , 未能提交相应的股东会决议 , 亦未能举证证实其已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转出股权并经股东会决议 , 现王某诉请由甲公司协助办理股东除名的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 不符合法律规定 ,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