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楚红答辩: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 , 不应对已婚女性实行差别对待 。 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 劳动者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到歧视 , 女性的婚姻状况并非从事工作的性质要件 , 也非企业进行正常营运的合理需要 , 更非应聘所需的基本职业资格 , 属于与劳动合同不直接相关的事项 。 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 , 不应对已婚女性实行差别对待 , 应当保证所有女性享有平等的就业权 。 公司提供的员工入职申请表属于格式条款 , 其中关于可以辞退的条款违反了法律关于平等就业权的强制性规定 , 应认定无效 。
二审法院: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联系的信息 , 劳动者即使未如实说明 , 也不能认定为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 依照上述规定 , 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 , 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的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 , 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
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一般应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文化程度、工作技能、工作经历、职业资格等 , 劳动者不如实说明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甚至构成欺诈、构成对用人单位知情权的侵害 。 但用人单位不能为了解情况而侵害劳动者的隐私 , 劳动者对于那些与工作无关且侵害个人隐私权的问题 , 有权拒绝说明 。 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联系的信息 , 劳动者即使未如实说明 , 也不能认定为构成欺诈 。
对于实践中用人单位“若有不实处 , 愿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罚甚至辞退”的规定 , 应理解为劳动者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健康状况、学历、专业、工作经历、教育背景等的填写如有不实的 ,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 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联系的信息如身高、体重、婚姻状况、血型等信息的填写 , 除非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已对某项信息作出明确的要求 , 否则 , 即使劳动者填写有不实之处 , 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
本案中 , 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招聘时对钟楚红的婚姻状况有明确要求 , 且本案钟楚红应聘的岗位为人事行政 , 婚姻状况不是其工作能力的影响因素 , 也不是钟楚红从事人事行政工作的必需条件 , 公司也未提交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证明钟楚红隐瞒已婚的事实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情形 。 故公司以钟楚红入职时“婚姻状况”所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辞退钟楚红 ,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应向钟楚红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综上所述 ,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8)粤01民终12990号
法律分析
隐瞒谎报婚育状况是否构成欺诈?
答:不构成!
所谓欺诈 , 是指当事人故意告诉对方虚假信息 , 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 并使对方限于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 它的构成要件包括:存在欺诈故意、具有欺诈行为、表意人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表意人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
本案中 , 钟楚红隐瞒已婚事实并未对行路难公司造成损失 , 同时亦未影响人事行政的工作 , 行路难公司也未提交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证明钟楚红隐瞒已婚的事实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情形 。
2019年 , 人社部、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 其中规定 , 在招聘行为中 , 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 , 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 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
打击用人单位种种不法行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 相关法律和制度将更加完善 , 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等机构将执行更加严格的监管 , 女职工一定要强化维权意识 , 促进用人单位的依法规范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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