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女子隐瞒婚姻状况应聘,刚入职便被公司开除,违法吗?


招聘|女子隐瞒婚姻状况应聘,刚入职便被公司开除,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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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女子隐瞒婚姻状况应聘,刚入职便被公司开除,违法吗?

已婚未育是职场的敏感问题 , 很多在职女性 , 特别是事业型女性 , 往往婚后不敢马上要宝宝 , 生怕一旦去生养宝宝 , 自己多年奋斗的职位就被新人取代 , 影响了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而失业的已婚未育女性 , 面试过程中被考官貌似不经意间问到婚姻及子女问题 , 然后再无下文 , 从而屡屡受挫 。
今天的案例 , 就是一个典型↓↓↓
案件详情
钟楚红(化名)于2017年4月7日入职行路难(化名)公司 , 岗位为人事行政专员 。
入职时签订劳动合同 , 期限为2017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6日 。 合同约定 , 钟楚红试用期为3个月 , 试用期月工资3500元 , 转正月工资4000元 。
此外 , 钟楚红曾在新员工入职申请表的婚姻状况栏填写“否” , 个人简历也填写“未婚” , 其在入职申请表中填写承诺“其填写的内容真实无误 , 若有不实 , 承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 接受公司的处理 , 不要求任何经济补偿 。
2017年6月14日 , 行路难公司向钟楚红送达了《辞退通知书》 , 辞退理由为:


钟楚红在应聘时提交的《应聘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所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 严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应聘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关于资料真实性的约定条款 。
当天 , 钟楚红收到通知书并签字确认 。
2017年6月15日 , 钟楚红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要求行路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万元 ,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钟楚红的请求 。
钟楚红不服 , 于2018年2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
一审法院:员工虽未如实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 , 违背诚信原则 , 但公司解雇违法!
庭审中 , 钟楚红承认其于2015年9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由于个人认知偏差 , 以为摆酒后才算结婚 , 故在《应聘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一栏填写未婚 。
【招聘|女子隐瞒婚姻状况应聘,刚入职便被公司开除,违法吗?】钟楚红认为 , 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 , 我没有告知公司的义务 , 我分别于2017年5月17日、5月27日告知公司怀孕状况 , 可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强行辞退 。
同时 , 钟楚红提交了入职通知、工作证、医院检查报告、聊天记录、辞退通知书、中国邮政邮寄单、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实 。
一审法院另查明 , 钟楚红于2017年4月23日在医院检验确认已怀孕 , 于2017年6月9日检查提示宫内妊娠约13+周 。
经审理法院认为 , 钟楚红在应聘时提交的《应聘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所填写的内容与钟楚红已婚的事实不符 , 公司以此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辞退钟楚红 , 并向钟楚红邮寄送达了《辞退通知书》 。 钟楚红入职过程中未如实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 , 该行为是不妥当 , 其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应恪守诚信 。

《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虽有个人申明若有不实 , 愿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罚甚至辞退 , 可钟楚红从事的是人事行政工作 , 婚姻状况不是其工作能力的影响因素 , 也不是钟楚红从事人事行政工作的必需条件 , 且公司未提交公司章程证明钟楚红隐瞒已婚的事实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情形 , 也未提交其他确切的证据证实钟楚红隐瞒已婚的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试用期录用的条件 , 故公司以钟楚红《应聘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所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辞退钟楚红 , 不符合法律规定 , 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公司应向钟楚红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综上 , 一审法院判决行路难公司支付钟楚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500元 。
公司上诉:入职时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 , 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
判后 , 公司不服 , 向中院提起上诉称:经核实 , 钟楚红于2015年9月28日登记结婚 。 其入职时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 , 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 我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 , 无需支付钟楚红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