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全损后的车辆残值归谁所有?


发生交通事故后
即使车辆报废
大多数受损的车辆还会有残余价值
而在当事人获得保险赔偿后
往往还想获得车辆残值
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2020年7月
男子张某驾车出行 , 由于疲劳驾驶将车辆驶入绿化带中导致交通事故 。 经交警认定 , 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
2020年9月
张某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赔偿协议书 , 张某同意按保险公司整案定损金额的50%进行赔付 , 自愿放弃剩下50%的赔偿权利 , 不再追加其他损失金额 。
后来
张某认为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 诉至老河口法院 , 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 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8万余元 。 案件审理过程中 , 张某再次请求事故车辆的残值归其所有 。
法院审理后认为
事故发生后 , 原告自愿与被告签署保险赔偿协议书 。 系本着合规合法、自愿公平的原则签订 , 原告无证据证明其签订协议的行为属于被告利用原告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 , 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情形 , 原告主张的“被告利用原告没有经验与原告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赔偿协议 , 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应予撤销”的诉讼请求 , 没有事实依据 , 不予支持 。
关于车辆损失 , 以该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为准 , 建议推定全损 , 估算在事故前车辆价值为14万余元 , 原告主张的按商业保险金额15万余元赔偿没有依据 , 不予支持 。 原告主张的事故中的设施及苗木损失1万5千余元有评估报告及发票证实 , 评估费800元亦有发票证实 , 且属交通事故必然支出的费用 , 予以支持 。
关于原告提出的车辆残值归其所有的请求 , 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 , 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赔偿金额 , 并且赔偿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 , 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 ,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 ”本案中 , 事故车辆被推定为全损 , 赔偿金额等于保险价值 。 保险人按照双方的赔偿协议约定支付保险赔偿后 , 可以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的所有权 。
近日
湖北省老河口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
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张某
各项保险赔偿款7万9千余元
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普法 湖北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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