阁屋财经|红牛之争剧情再反转,枣庄中院全国禁售令发出又撤销( 三 )


对于上述解释 , 陈永亮律师认为:“多省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执行原保全裁定 , 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市监部门都在协助执行 , 根本得不出‘情况紧急状态已经消除 , 保全措施已经失去紧迫性和必要性’的结论 , 而且 , 解除裁定生效后 , 市场上的销售行为没有被禁止 , 又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 是否又会产生新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呢?”
他表示 , 一般情况下 , 针对复议作出的裁定书中 , 通常会对申请人提的复议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和评述 , 但本裁定中 , 主要是围绕“红牛维他命公司申请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执行”的内容进行说理 。
在针对复议作出的裁定书中可以看到 , 天丝集团在复议时提出了涉案的“50年协议”不具有真实性等理由 , 不过裁定书中未针对这些理由进行说理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 陈永亮律师表示 , 本案中 , 法院是依据“(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作出裁定的 。
据《财经》采访人员了解 , 此次诉讼行为保全的裁定及撤销不影响实体诉讼的结果是胜诉或败诉 。
枣庄中院回复《财经》采访人员 , 行为保全属于诉讼中的行为 , 如果原告不撤诉 , 按照法律程序之后双方会进入诉讼程序 。
中泰红牛“50年协议”之争
此次枣庄中院受理红牛案 , 关键证据是一份关于合资公司存续时长的“50年协议” 。 这份协议也是华彬与天丝在一系列官司中最关键的争议点 。
前述北京红牛人士也对《财经》采访人员表示:“红牛世纪之争不仅是商标问题 , ‘50年协议’是双方合作的宪章性文件 , 我们会据此争取应有的权利 。 ”
按照北京红牛及华彬集团的主张 , 这份“50年协议”是在1995年由华彬、天丝 , 以及其他合资方——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 。 协议中规定 , 签约各方一致同意只有天丝和华彬的合资公司(当时暂定名为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双方在未得到其他合资方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 , 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 , 合同有效期50年 。 华彬集团认为基于这份文件 , 天丝集团不延续合资公司并开始经营自己的红牛产品是重大违约 。
上述北京红牛人士表示 , 目前中国红牛(北京红牛)已经在2018到2019年间陆续拿到“50年协议书”上除泰国天丝外其他三方的盖章确认函 , 确认函确认的核心信息是:“50年协议”具有真实性;1998年合资公司股东变化后的新股东(合资公司现任股东)北京市怀柔区乡镇企业总公司 , 也向北京红牛提供了“知悉50年协议并愿意接受该承诺的约束”的确认函 。 北京红牛主张 , 根据这份协议 , 中国公司至少有权在中国境内独家经营红牛饮料50年 , 至2045年11月 。
但是 , 在多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 天丝公司均否认了“50年协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 天丝集团认为 , 按照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合资法规定 , 经营许可协议需在当地工商、经贸委备案批准后协议才能生效 , 而华彬拿出的“50年协议”没有经过严格备案批准程序 , 虽有各方签字 , 但这份协议中并无加盖公章 。 因此即使“50年协议”存在过 , 它也只是一个公司成立到开始经营之前的意向性文件 , 后被正式法律文件覆盖 , 没有法律效力 , 也没有形成对双方的约束力 。
天丝集团提到的正式法律文件是另一份“30年协议” 。 “30年协议”规定“合营期限为30年” 。 “30年协议”与“50年协议”上显示的签署日期均为1995年11月10日 , 不同之处在于 , “30年协议”明确了合同签署地是广东省深圳市 , 且具备各方签字及公章 , 并经由当时的广东省工商经贸委备案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