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血透原料药被罚400万元 特一药业定增“过关”

本报采访人员 伍月明 广州报道
随着国家对原料药垄断行为的查处日益趋严 , 子公司卷入的巨额原料药垄断案 , 是否会使得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一药业” ,002728.SZ)的未来遭遇“连锁反应”?
11月10日 , 特一药业称 , 根据会议审核结果 ,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 目前 , 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核准文件 。
《中国经营报》采访人员注意到 , 2018年 , 特一药业子公司广东台山新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宁制药”)曾卷入一起原料药垄断案中 , 并由此受到行政处罚 , 并处以罚款412.43万元 。
采访人员发现 , 在此次定增事宜中 , 上述行政处罚被证监会所提及 , 并要求公司说明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上市公司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的 , 不得定向增发 。
特一药业对此回应 , 新宁制药本次处罚罚款金额比例为销售额的4% , 不在“较高的处罚幅度”范围内 , 上述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
针对新宁制药上述处罚的相关问题以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 采访人员向特一药业方面致电致函 。 11月10日下午 , 特一药业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 , 新宁制药的业绩表现较为稳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确认可了新宁制药“积极进行整改” , 整改措施已得到主管部门认可 , 新宁制药一直正常经营 。 公司以及子公司至今在经营方面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 。
原料药垄断案处罚被关注
2018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对新宁制药等三家企业联合涨价垄断冰醋酸原料药的行为进行了披露 。
2017年10月~2018年2月 , 新宁制药、成都华邑药用辅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山制药有限公司三家涉案企业在生产销售冰醋酸原料药过程中 , 最终达成了共同提高冰醋酸原料药销售价格的垄断协议 , 从3月1日起 , 将冰醋酸原料药销售价格从7~9元/千克提高至28~33元/千克 , 并照此价格对外销售 , 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
涉案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近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责令三家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58.22万元;对三家企业分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 , 计625.16万元 。 对三家涉案企业罚没共计1283.38万元 。
【垄断血透原料药被罚400万元 特一药业定增“过关”】其中 , 新宁制药于2018年12月5日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412.43万元 。
据特一药业公告显示 , 其子公司新宁制药的冰醋酸原料药2017年度的销售额为651.87万元 , 占公司销售额的0.95% 。
值得注意的是 , 近期 , 特一药业推进定增事项的过程中 , 证监会要求特一药业进一步披露新宁制药的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 , 是否整改完毕 , 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采访人员查询发现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显示 , 上市公司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的 , 不得定向增发 。
原料药冰醋酸主要用于血液透析浓缩液的生产 , 用于治疗晚期肾脏衰竭、尿毒症等疾病 。 作为仅有的生产冰醋酸原料药的三家企业之一 , 新宁制药是否触及破坏市场竞争 , 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红线?
对此 , 特一药业在公告中指出 , 上述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 其理由如下 , 新宁制药本次处罚罚款金额比例为销售额的4% , 不在“较高的处罚幅度”范围内 , 不属于《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比例中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 不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