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父母将房屋以“买卖”方式过户给儿子儿媳后反悔 还能否要回?

房子是一个家庭的重要财产 。 父母想要将房屋过户给子女 , 有买卖、继承或者赠与等多种方式 。 由于买卖的方式税费最低 , 操作也较为简便 , 因此 , 通过“买卖”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是最为常见的 。
那么 , 采取“买卖”方式过户 , 一旦发生纠纷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 , 作为父母的李某甲、张某夫妻二人与儿子李某乙、儿媳丁某夫妻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 约定老两口将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的一套商品房出卖给小两口 , 房屋总价款为51万元 。 合同签订后 , 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 。
两年后 , 李某甲、张某夫妻二人却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
房屋|父母将房屋以“买卖”方式过户给儿子儿媳后反悔 还能否要回?
文章插图
父亲李某甲、母亲张某
双方在合同第九条第四款中约定“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向甲方支付房屋价款的 , 逾期超过30天后 ,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 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天内 , 乙方将房屋退还给甲方 , 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百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所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1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 并由二被告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53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儿子李某乙
对二原告的诉求 , 均没有异议 。
【房屋|父母将房屋以“买卖”方式过户给儿子儿媳后反悔 还能否要回?】儿媳丁某
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 但是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 , 也没有支付相应的购房价款 , 且已实际交付房屋 。 双方并非以房屋应有的市场价格为对价给付 , 不是房屋买卖关系 , 而是以房屋过户为目的的赠与关系 。 另 , 该案的引起原因系被告丁某起诉李某乙的离婚案件在先 , 本案所诉系李某乙与二原告的恶意串通行为 , 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的合同效力?
法官释疑
我们认为 , 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 , 相对人之间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其他民事行为 , 应根据所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 , 认定双方的关系 。
本案中 , 原、被告双方共同前往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于房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付房屋、违约责任等均未进行明确约定 , 且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 又在二被告未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 , 直接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二被告名下 , 再结合庭审时二原告均未提供诉前向二被告催要房款的证据 , 所以我们认为 , 原、被告双方均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 , 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二原告为了将案涉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二被告名下 , 名为买卖 , 实为赠与 , 并非是为了售卖房屋获得购房款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