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致1708头未检疫生猪入市,广西一畜牧站站长被控徇私舞弊

“柳城法苑”微信公号11月12日消息 , 当日 ,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柳城县寨隆镇畜牧兽医站站长韦某某 , 因涉嫌犯受贿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罗某某、龙某某涉嫌犯行贿罪一案 。 县纪检监察及县农业农村局等60名干部通过旁听场所旁听庭审 。
检疫|致1708头未检疫生猪入市,广西一畜牧站站长被控徇私舞弊
本文图片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 , 被告人韦某某在履行动物检疫工作职能过程中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有关规定 , 未经现场检疫、核查生猪来源的情况下 , 为罗某某违规开具27张不真实的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致使未经检疫的生猪1104头流入市场 ,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受罗某某好处费人民币47000元 。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 , 韦某某以同样的方式为龙某某违规开具14张不真实的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致使未经检疫的生猪604头流入市场 , 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受龙某某好处费人民币50000元 。
检疫|致1708头未检疫生猪入市,广西一畜牧站站长被控徇私舞弊
本文图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收受财物 , 在动物检疫工作中徇私舞弊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四百一十三条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受贿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被告人罗某某、龙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两人均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庭审中 , 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发表了意见 。 最后 , 三名被告人都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 , 不应该存有侥幸心理 , 法律的尊严不容蔑视 , 并愿意接受国家法律的制裁 。
【检疫|致1708头未检疫生猪入市,广西一畜牧站站长被控徇私舞弊】庭审程序全部结束后 , 法庭宣布休庭 , 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