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权益|最高院典型案例:辱骂、恐吓法官……拘!罚!判!( 二 )


处理结果
李某打断法官询问并辱骂、诽谤法官的行为 , 扰乱了司法秩序 , 侵害了法官的人格权益 , 挑战了司法权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 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对李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 并立即执行 。
典型意义
法官向当事人询问案件情况 , 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 也是执行案件得以正常推进的必要环节 。 本案中 , 李某系案件被执行人刘某的母亲 , 本应配合正常的执行工作流程 , 但其阻挠执法 , 肆意辱骂、诽谤法官 , 不仅影响了执行工作正常运行 , 其与法院对抗的行为更是对法律权威的藐视 。 依法对李某作出拘留的处罚决定 , 切实维护了执行法官的人格尊严 , 有效维护了司法秩序 , 捍卫了司法权威 , 并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
王某恐吓法官、扬言采取极端行为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10月 , 王某因不满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其与朱某离婚案件的处理 , 书写恐吓信给审理该案的民事审判庭法官 , 扬言若不满足其诉求 , 就要到幼儿园、学校、超市、广场等人口聚集的地方实施杀人等严重暴力行为 。 2018年10月 , 青浦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对王某进行谈话训诫 。 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间 , 王某又书写多封恐吓信给审理其与朱某民事案件的法官 , 扬言若不满足其诉求 , 将在公共场所实施引爆爆炸物、砍杀幼儿等暴力行为 , 试图迫使青浦区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判 。
处理结果
2020年12月11日 , 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王某抓获 。 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 , 王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由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王某恐吓他人 , 破坏社会秩序 , 情节恶劣 , 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 , 依法判决王某犯寻衅滋事罪 ,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典型意义
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 , 不仅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与使命 , 而且承载着广大民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 因案件裁判结果与预期不相符进而迁怒于法官 , 对法官进行恐吓、威胁的行为 , 既是对法官个人尊严的践踏 , 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 。 本案中 , 人民法院对王某多次恐吓威胁法官、扬言实施极端暴力的行为判处刑罚 , 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 同时也是保障司法人员履职权益 , 维护法院审判工作秩序 , 捍卫司法公正的有力举措 。
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