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莫斯科宣言|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莫斯科宣言(1)( 三 )


成员国愿同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领域开展互利合作,认为有必要研究制定上合组织秘书处同中亚地区禁毒信息协调中心谅解备忘录,支持双方开展合作、交流经验和成功实践 。
成员国积极评价2020年3月2日在维也纳举行的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第63次会议期间,上合组织同联合国共同举办“联合国和上合组织应对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威胁:打击通过暗网贩运毒品”高级别联合活动,支持《巴黎公约》倡议 。
成员国注意到2020年5月23日至27日俄罗斯联邦主办的“蛛网”禁毒行动成果,愿继续共同开展该行动 。
成员国高度重视切断毒品贸易资金来源,认为应同时考虑到其与其他有组织犯罪和恐怖活动的相互关联 。
成员国认为,在上合组织框架内打击有组织犯罪和经济犯罪是本组织当务之急,建立该领域国际合作补充机制有助于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本组织合作潜力,共同应对新的挑战和威胁 。
成员国注意到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建立打击经济犯罪会议机制的倡议 。
成员国指出,任何形式的腐败均威胁国家和地区安全,导致国家治理效率降低,对各国国际形象和投资吸引力产生消极影响,阻碍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成员国支持进一步加强反腐败领域国际合作,提高联合国在全球反腐败治理中的权威和作用,支持联合国相关公约 。
成员国坚定支持维护和加强现有支持全球稳定和管控武器的原则和机制,对破坏上述机制的单边行为表示忧虑,对终止1987年签署的《美苏关于消除中程和中短程导弹条约》(中导条约)表示遗憾 。
成员国将继续在裁军、军控、核不扩散、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开展合作,通过政治外交手段应对核不扩散体系面临的全球和地区挑战 。
成员国重申,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单方面不受限制地加强全球反导系统将危害国际安全与稳定 。成员国认为,不能以损害其他国家安全为代价保障自身安全 。
成员国支持防止外空武器化,认为严格遵循和平利用外空的现行法律体系至关重要,强调有必要签署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的国际文书,提高透明度,为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和首先在外空放置武器提供有力保障 。成员国欢迎联合国政府专家组就上述文件实质性要素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
成员国特别指出,作为全球安全体系的重要支撑之一,《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意义重大 。强调应恪守《禁止生物武器公约》,通过含有有效核查机制的公约议定书 。成员国反对建立任何与《公约》功能重复的机制,包括涉及联合国安理会职能 。
成员国强调,为应对化学、生物恐怖主义威胁,应在裁军谈判会议上启动《打击生化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多边谈判 。
成员国呼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各缔约方全面履行公约,使其成为裁军和防扩散领域的有效机制 。成员国强调尽快销毁所有已宣布的库存化学武器十分重要 。
成员国重申支持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支持通过协商决策,弥合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内部分裂,确保组织完整性并根据公约有效开展工作 。
成员国认为,继续执行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至关重要,呼吁相关各方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2231号决议严格履行自身义务,确保协议完整有效执行 。
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的上合组织成员国,一贯主张恪守条约规定,全面平衡推动落实条约各项宗旨和原则,巩固全球核不扩散体系,推进核裁军进程,推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平等互利合作 。
成员国认为,《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对所有缔约方尽快生效将为维护地区安全、巩固全球核不扩散体系作出重要贡献 。
成员国强调,现代信息通信技术为全人类发展创造新的优势和前景 。反对以任何借口采取歧视性做法,阻碍数字经济和通信技术发展 。有必要在联合国主导下制定各方普遍接受的信息空间负责任国家行为规则、原则和规范,促进数字经济和通信技术发展,防止利用信息技术威胁世界和平、安全和稳定 。成员国将继续加强该领域合作,在国际平台加强协调,保障上合组织地区信息安全 。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保障国际信息安全领域合作的声明阐述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继续开展该领域合作的共同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