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角兽企业|北京市高院复议裁定明确乐视网、贾跃亭等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 被告范围,受损投资者可进行索赔( 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中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包括以下情形:1.挂靠关系(第五十四条);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第五十九条);3.个人合伙问题(第六十条);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第六十三条);5.借用关系(第六十五条);6.保证合同关系(第六十六条);7.继承遗产关系(第七十条);8.代理关系(第七十一条);9.共有财产关系(第七十二条) 。 本案中的所谓“在案涉乐视网信息披露违法期间所有出具过专业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 , 并不属于上述情形 。 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 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 ,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和听证等方式对被诉证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事实等进行审查 , 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以裁定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范围 。 ”该规定是对确定权利人范围的规定 , 而非对确定被告范围的规定 。 对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 , 法院才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 而“所有出具过专业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 , 并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情形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原告提交能够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 。 本案中 , 招股说明书、相应年度的审计报告、《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上市保荐书》等披露文件由本案中相应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制作、参与制作或核查 。 上述文件中披露的相应信息 , 在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经被认定为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 。 因此 , 上述文件可以作为能够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 部分被告提出其不符合代表人诉讼被告的抗辩 , 该院不予支持 。 ”另外 , 未被行政处罚、未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未被纪律处分的证券服务机构作为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属于本案实体审理中的问题 , 在权利人范围确定阶段法院不应予以认定 。 待本案进入实体审理后 , 法院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实体认定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