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铸和谐|因小两口闹离婚生变,公婆名下两限房协议过户给小夫妻
张女士与丈夫李先生正处于离婚诉讼中 。 她的公婆突然将夫妻二人诉至法院 , 要求确认二人婚后与公婆订立的一份“两限房无条件过户给小夫妻”的协议书无效 。 通州法院今天发布消息说 , 法院确认了协议书合法有效 , 驳回了老两口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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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当中 , 张女士公婆称 , 2013年 , 他们和儿子儿媳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 内容为公公名下的一处两限房将在五年后无偿过户至他们名下 。 公公购买这套房子后 , 并未实际居住使用 , 而是由小两口负责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 。 但这个房子是限价商品房 , 购买时对购房人有严格的资质条件要求 , 小夫妻当时并不具备购房资质 , 老两口认为 , 上述协议书的约定违反了购房的政策性强制性规定 , 应为无效合同 ,
张女士则称 , 她依照约定 , 一人支付了房屋剩余贷款 , 总额达到近一半购房款 , 《协议书》合法有效 , 未侵犯任何第三人或国家、集体的利益 , 也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 协议书约定的内部过户问题为家庭内部的财产分割 , 并未将房屋上市交易 , 因此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 她的丈夫李先生则称 , 他和张女士不具备购买两限房的权利 , 归根结底 , 本意是规避政策 , 《协议书》应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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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协议书》中对涉案房屋的过户及还款约定 , 是各方就家庭财产权利及义务在家庭成员之间分配达成的一致意见 , 《协议书》中的约定并未违反《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五年限售期的规定 , 《管理办法》也没有禁止购房人在限售期满后将限价房过户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 。 《协议书》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 , 是基于张女士与李先生夫妻关系而在家庭成员之间达成的分配意见 , 具有较强的身份关系性质 。 从《协议书》签订的背景、内容及涉案房屋的装修、使用等情况 , 综合认定双方《协议书》并未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 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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