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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侧电子收费车位停车 , 因欠缴3元停车费 , 却被告知要罚款200元 。 市民胡先生最近的遭遇 , 让他苦恼并质疑:这样的处罚力度是不是过大了?针对这一问题 ,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 , 自2022年1月1日起 , 这一处罚金额将有所变化 。
前不久 , 胡先生收到了一条来自海淀区城管委的短信 , 提示他的车辆因为欠缴一次3元的停车费 , 按规定拟处200元罚款 。 他仔细回想 , 才想起是前段时间在长春桥路停过车 , 后来因为疏忽忘了缴费 。 翻看了自己手机上数十条未读短信 , 他确实找到了一条催缴信息 。
罚款合乎法规 。 按照现行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 。 违反前款规定 , 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 , 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 , 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我并不是恶意欠费 , 只是忙忘了 。 而且仅仅欠缴几元钱 , 就要被处以200元的罚款 , 这样的处罚力度是不是有些大了?而且这种停车收费及产生的欠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 是不是也不应该采取行政处罚的手段?”胡先生说 。
对于胡先生的疑惑 ,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彭艳军律师作出了解释:“如果是将车辆行驶到单位或个人停车场停车 , 停车场收取停车费 , 这的确是民事关系 , 属于民事上的保管合同 。 但在公共道路上划出停车位 , 允许公众停车 , 并收取停车费 , 这就属于行政关系的范畴了 。 ”
彭艳军律师进一步解释 , 城市道路属于城市基础设施 , 道路资源应属于一种公共资源 , 在路边停车即视为对公共道路资源的占用 , 在行为属性上 , 路边停车实际上可视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许可 。 基于公众权利受损及公共管理成本弥补等方面考虑 , 对路边停车行为进行一定收费有利于维持社会整体平等原则 。 这种收费可视为此种行政许可的“对等条件” , 即路边停车实质为一种附条件的行政许可 , 所附条件即是收取停车费 。
至于200元罚款是否过高?彭艳军律师认为 , 行政处罚要遵循比例原则 , 处罚应与违法行为性质与危害等相当 , 对于罚款数额的设定问题 , 立法部门应当全面听取各方意见 。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 , 今年9月24日 ,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其中 , 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作出了修改 , 其中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停车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 , 在驶离停车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用 。 未缴纳的 , 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缴纳费用;三十日期满后 , 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催缴 。 停车人应当在补缴期限内及时补缴欠费 。 ”“违反前款规定 , 经两次催缴 , 停车人逾期未补缴欠费的 , 由区停车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 ”这一修改条款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湛江|路侧电子停车欠费3元被罚200元?有关部门:规定已作修改】彭艳军律师建议 , 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逾期不缴纳停车费会有罚款的宣传力度 , 并在技术层面对催缴停车费进一步完善 。 比如:可以在北京交通APP上绑定银行卡 , 实行自动扣款;可在欠缴停车费后的不同时间节点 , 进行递进式的短信提醒 , 必要时直接采取人工电话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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