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公司破产了,两名股东被要求缴纳一笔钱,什么钱?


中阳|公司破产了,两名股东被要求缴纳一笔钱,什么钱?
商场如战场 , 经营有风险 , 如果公司因经营不善而破产 , 股东是否能“全身而退”?近日 , 杭州临安区法院判决一起公司破产追收股东未缴出资案件 , 要求两名股东缴纳注册资本金 。
2014年 , 徐某和陈某共同设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 徐某认缴出资180万元 , 陈某认缴出资20万元 , 认缴期限至2034年4月 。 今年6月 , 因公司经营不善多处负债 ,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 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 , 破产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徐某和陈某均未实缴过出资 , 遂诉至法院 , 请求判令两股东缴纳认缴的出资 。 徐某承认自己未实际出资的事实 , 陈某虽未到庭参加诉讼 , 但通过公司财务审核也可确认其未出资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 管理人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 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 因此 , 法院判决被告徐某、陈某分别缴纳出资180万元、20万元 。
法 官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 一般公司的设立施行注册资本认缴制 。 也就是说股东只要在章程中约定认缴金额 , 不需要实际完成出资就能设立公司 。 这在客观上达到了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降低准入门槛的效果 , 有利于个体创业、信用体系建立和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
在公司设立的浪潮中 , 出现了一批认缴资本额高、出资时间长的公司 , 实际经营中股东却“认”而“不缴”的情况 。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 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 , 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 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 ,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因此 , 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认缴制为市场注入了活力 , 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难度 , 但千万要记得还有破产法中设置的“安全阀” , 认缴制只是允许股东暂缓缴纳注册资本 , 如果股东因为认缴期限长而盲目追求高资本额 , 却忽略了经营中的风险 , 一旦破产或清算 , 其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 需要追缴出资 。
【中阳|公司破产了,两名股东被要求缴纳一笔钱,什么钱?】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