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东方日升关联交易信披违规收监管函 关联方为延安必康( 二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0.2.6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 还应当比照本规则9.7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规则10.2.12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 , 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 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 诚实守信 , 勤勉尽责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5.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简明清晰 , 通俗易懂 ,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7.2.8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 ,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并参照本规则第7.1.10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 , 但本所认为有必要的 , 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 , 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64号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2日 , 你公司披露了《关于补充确认股权转让交易意向金的公告》 , 公告显示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就购买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事项向关联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8,000万元交易意向金 , 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5.08% , 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 。 你公司未及时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直至2020年9月21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股权转让交易意向金的议案》并于2020年10月9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6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8条的相关规定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 吸取教训 , 及时整改 , 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