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东方日升关联交易信披违规收监管函 关联方为延安必康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9日讯 10月16日 ,东方日升(300118.SZ)发布公告披露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64号) 。
监管函显示 , 2020年9月22日 , 东方日升披露了《关于补充确认股权转让交易意向金的公告》 , 公告显示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就购买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事项向关联方延安必康(002411.SZ)支付3.80亿元交易意向金 , 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5.08% , 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 。 东方日升未及时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直至2020年9月21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股权转让交易意向金的议案》并于2020年10月9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指出 , 东方日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6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8条的相关规定 。 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 吸取教训 , 及时整改 , 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据中国经济网采访人员查询 , 东方日升于9月22日发布的公告披露了股权转让交易意向金后续跟踪处理情况 。
2018年8月3日 , 东方日升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公司与延安必康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 , 并于2018年8月8日向延安必康支付了3.80亿元交易意向金 。
2018年8月23日 , 东方日升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购买九九久科技51%股权的议案 。 根据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 , 延安必康应当于公司股东大会否决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将3.80亿元交易意向金退回公司 , 延安必康未在该等规定期限内归还交易意向金 。
2018年12月19日 , 东方日升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支付现金购买九九久科技12.76%股权的议案 , 同意公司支付现金3.50亿元购买九九久科技12.76%的股权 。 公司于2018年8月上旬支付的3.80亿元交易意向金中的等额部分直接转换为此次股权转让价款;剩余3000万元交易意向金由延安必康于2019年6月6日向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方式退还 , 期限12个月 , 该等商业汇票到期未承兑 。
【监管|东方日升关联交易信披违规收监管函 关联方为延安必康】随后 , 东方日升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收回相关款项 。 延安必康未依约归还前述股权交易意向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款项 , 经发送律师函提示无效 , 公司已就该事项对延安必康提起诉讼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6月22日受理该案件 , 并出具了(2020)浙02民初67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 2020年7月15日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2民初677号民事裁定书 , 裁定冻结延安必康的银行存款7416.29万元 。 2020年7月28日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2执保229号查封、扣押、冻结通知书 , 分别冻结了延安必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马塘支行、莱商银行和浙商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 截至目前 , 前述案件尚在审理中 。
今日 , 东方日升股价下跌 , 截至午间收盘报17.98元 , 跌幅2.34% 。 而延安必康股价上涨 , 截至午间收盘报6.92元 , 涨幅0.29% 。
相关法规: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 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 诚实守信 , 勤勉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