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电总台央视新闻客户端】公安部等三部门出拳,惩治“碰瓷”违法犯罪( 四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回答《指导意见》出台后人民法院将如何贯彻实施《指导意见》以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问题时表示 , 人民法院将准确实施、有效贯彻《指导意见》 , 依法严惩“碰瓷”犯罪 , 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提供更为有力的司法保障 。 一是依法严惩“碰瓷”犯罪 。 “碰瓷”犯罪性质恶劣 , 危害严重 , 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 对此类犯罪总体上要体现严惩精神 。 “碰瓷”的手法多样 , 不同手法的“碰瓷” , 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存在差异 , 依法可能触犯诈骗、保险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抢劫、盗窃、抢夺、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 。 《指导意见》对此相关罪名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 , 要根据刑法和《指导意见》的规定 , 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 , 准确定性 , 恰当量刑 , 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 二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要根据不同“碰瓷”行为的特点 , 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 , 体现区别对待 , 落实宽严相济 。 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 , 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 , 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 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 。 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 , 依法从宽处理 。 要注意区分“碰瓷”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案件的界限 , 准确适用法律 , 严格公正司法 。 三是加大法治宣传力度 。 结合案件审判 , 通过庭审直播、集中发布“碰瓷”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 , 有效开展法治宣传工作 , 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警示、宣示功能 , 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增强人民群众辨识“碰瓷”违法犯罪的能力 , 在遇到“碰瓷”时 , 用于运用法律武 , 维护自身权益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在回答检察机关如何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司法办案中加大对“碰瓷”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时表示 , 检察机关不断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 充分履行检察职能 , 依法惩处各类“碰瓷”的违法犯罪 。 一是强化立案监督 , 依法从严惩治 。 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 依法严惩通过“碰瓷”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 发现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 依法督促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 不让犯罪分子为所欲为 , 肆意进行“碰瓷”违法犯罪 , 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 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 二是形成工作合力 , 及时批捕起诉 。 实践中 , 检察机关对于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各类“碰瓷”案件要及时进行审查 , 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 , 依法从快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 。 对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以及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 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 , 制作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 , 送交公安机关开展相关侦查补证活动 。 在案件提起公诉后 , 配合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 确保办案质量 。 三是坚持宽严相济 , 准确把握法律界限 。 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对于利用“碰瓷”犯罪的案件 , 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 坚持依法惩处 。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黑恶势力犯罪分子 , 对于构成累犯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分子 , 依法从严惩处 , 绝不姑息 。 同时 , 在办案中 , 严格区分“碰瓷”犯罪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之间的界限 , 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 , 也防止打击面过大的问题 。 四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合理提出量刑建议 。 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碰瓷”犯罪案件中 , 坚持依法惩治与认罪认罚从宽相结合 , 充分考虑不同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悔罪等因素 , 依法提出从严或从宽的量刑建议 , 做到罚当其罪 。 对于碰瓷犯罪情节轻微 , 依法决定不起诉 , 但需要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 , 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 ,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 下一步 , 最高人民检院还将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学习贯彻《指导意见》 , 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法定职责 , 坚决依法惩治各类“碰瓷”违法犯罪 , 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 二是会同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 , 更好地形成打击“碰瓷”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 。 三是共同做好以案释法、法治宣传 , 推动加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 提升公民个人的自我保护能力 , 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在回答《指导意见》在惩治“碰瓷”违法犯罪方面有哪些亮点的问题时表示 , 《指导意见》是一部专门指导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 , 是对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经验的总结 , 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对“碰瓷”违法犯罪予以明确界定 。 “碰瓷”是群众对这一类社会丑恶现象约定俗成的用语 , 以往由于没有明确定义 , 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确 。 为解决这个问题 , 经调研后 , 在《指导意见》中对“碰瓷”进行了定义: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 , 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 这就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 , 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 。 二是揭露了“碰瓷”犯罪的主要手段方法 。 实践中 , 通过“碰瓷”实施犯罪的方式多样、手法繁多 。 《指导意见》在总结以往办案的基础上 , 通过列举“碰瓷”犯罪的惯用手法 , 向社会揭露了“碰瓷”犯罪的本质 , 提醒广大群众避免上当受骗 , 同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 三是全面构建了惩处“碰瓷”行为的制度框架 。 《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 , 分类予以明确 。 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 。 即制造假象 , 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 , 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 , 其突出特点是“骗” , 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 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 。 即不仅制造假象 , 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 , 从而获取财物 , 其突出特点是“敲诈” , 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 另外 , 《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其他与“碰瓷”相关的犯罪 。 同时 , 《指导意见》还规定对实施“碰瓷” , 尚不构成犯罪 , 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 四是加大对“碰瓷”犯罪团伙、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 实践中 , “碰瓷”犯罪日益呈现团伙化和集团化的特点 , 甚至在一定地区形成黑恶势力 。 与单个主体实施的“碰瓷”犯罪相比 , 共同实施、通过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实施的“碰瓷”犯罪的社会危害更为严重 , 影响更为恶劣 。 为此 , 《指导意见》对“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明确 , 规定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 , 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 有利于铲除此类犯罪组织的根基 , 净化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