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新闻|五指山法院被指违法拍卖案外人300亩持证土地,最高法两次判决纠正不管用( 二 )


五指山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五法执字第35-5号民事裁定书显示 , 将通澳公司位于冲山镇的1087.85亩使用权中的荒坡498.85亩进行拍卖 。 (2000)五法执字第35-15号执行裁定书显示 , 498.85亩国有综合开发荒地所有权及相应所有权归万事通所有 , 万事通可持裁定书到相关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
但在2012年11月 , 五指山市国土资源环境局就向五指山人民法院复函称 , 五指山法院并未向该局查询该地块的相关权属情况 , 在该地块存在众多问题的情况下 , 将该宗地进行拍卖 , 并要求该局为万事通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 是不妥当的 。
上游新闻|五指山法院被指违法拍卖案外人300亩持证土地,最高法两次判决纠正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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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4月 , 通澳经济开发区为盛达公司办理通国用1996-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 并加盖通澳经济开发区公章 。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最高法两次支持企业所办国土证有效
那么涉案的498.85亩土地 , 到底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案外人之前所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否有效?按照原判决为集体土地的地块 , 为何又能够被法院进行拍卖?包括大实成在内的3位案外人以及通澳公司 , 均对此感到不解 。
2010年 , 通澳公司就其与大实成关于土地转让权合同纠纷一案 ,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2010年12月 ,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0)民提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 , 撤销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8)海南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2009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琼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 , 认为原判决认定的102.31亩土地为集体土地不当 , 应予以纠正;认定通澳公司向大实成转让的102.31亩土地有效 , 认定其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有效 。
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判定大实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有效 , 3位第三人认为 , 五指山市政府作为通澳经济开发区上级部门 , 作为法定的土地登记管理机关 , 理应该就此事给第三人划定土地坐标及四至、换发新证等 , 但是五指山市政府始终敷衍对待 。
2014年 , 盛达公司以五指山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海南一中行初字第193号行政判决 , 驳回盛达公司诉讼请求 。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称 , 1996年盛达公司办理的1996-001号土地证 , 发证机关为“海南通澳经济开发区” , 填发机关为“海南通澳经济开发区国土部” 。 该证未盖通什市土地管理局及通什市政府公章 , 也未在国土部门有任何备案;五指山市人民政府不能为盛达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 在于1996-001号土地证不是五指山市人民政府颁发 , 也无国土部门任何备案 , 后果是通澳公司与盛达公司自身原因造成 。
盛达公司不服 , 提起上诉 。
对此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琼行终字第322号行政判决书 , 撤销一审(2014)海南一中行初字第193号行政判决 , 认定原通什市人民政府、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对1087.85亩土地已有多次以国有土地形式进行确认 , 后又认定为集体土地 , 主张理由不能成立 , 结论之间相互矛盾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履行职责 , 为盛达公司原有国有土地证下土地坐标 , 完善该地用地手续并下发新证等 。
王进民称 , 尽管海南省高院已经下达上述判决 , 但五指山市政府依然不履行职责 , 不为第三人盛达公司下土地坐标及四至、完善用地手续 。
与此同时 , 万事通公司不服海南省高院(2015)琼行终字第322号行政判决书 ,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
2016年9月27日 ,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行申1728号行政裁定书 , 认定通澳经济开发区颁发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是经政府授权的行为 。 五指山市政府提出盛达公司所有的1996-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具备法律效力 , 政府不能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理由 , 属于诉讼中的抗辩行为 , 不属于对盛达申请的拒绝或答复 。 最高人民法院认可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行终字第322号行政判决 , 驳回万事通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