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王某斌因行贿罪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决( 四 )


其中通过银行转账给的有38.98万元 , 后面支付有6万元现金 。
19.证人陈某的证言 , 证实周某安排王某斌给他送过三次钱 。
其中 , 因为某康公司和某宏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 , 某康公司向某宏公司缴纳了2000万元保证金 , 周某叫王某斌找他退该保证金 , 周某安排王某斌给他送了两次钱 , 在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斌在某某宾馆门口送给他5万元 , 在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在黔江区教委对面农商行附近 , 王某斌送给他3万元 。
2012年9月份左右 , 某宏公司与某康公司合作开发的“大众家园”项目1号楼北侧出现滑坡 , 周某出现资金紧缺 , 后周某向重庆某通小贷公司贷款4000万元 , 其在该笔贷款中应周某的要求以某宏公司名义在四方协议中签字提供担保 。
后来王某斌告诉他周某为了感谢他给他50万元 , 他让王某斌直接帮其装修房屋 。
王某斌给他送过多次钱 。
其中 , 大概在2010年的时候 , 他们某宏公司与重庆市某峰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 , 合作开发“某某新都”房地产项目 。
大概在2013年的时候 , 他给莫某某打招呼让其把“某某新都”地勘业务拿给王某斌做 。
后在2013年底2014年初的时候 , 王某斌就来他家送给他5万元 。
在2013年王某斌找到他把“某某新都”的监理业务拿给他做 , 他通过给莫某某打招呼王某斌做到了该项目 , 在2014年底2015年春节前 , 他和王某斌说快过年了 , 没有钱过年 。
在过年前的一两天 , 王某斌到他家来给他送了10万元 。
2013年的时候 , 王某斌找他说 , 希望他能把某某名邸小区的地勘业务和设计业务拿给王某斌做 , 做了之后会给他表示点 , 他将这两个业务给王某斌做了 , 大概在2013年下半年的时候 , 王某斌在他办公室送给他5万元 。
在2013年左右的时候他们某宏公司与某方公司合作在正阳街道凉水井附近修建商住两用的上阳府项目 , 后面改为伯爵中心 , 王某斌通过他做了该项目的设计业务 。
在2013年底王某斌结到这个项目的设计费用后 , 在他办公室送给他3万元 。
2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 证实2011年的时候他因为给其父亲在涪陵滨江路某某名都小区买一套二手房差钱就找杨某借了40万元 , 最开始他一直以为是杨某出的钱 , 之后杨某才给他说这40万是他找王某斌借的 , 但是后面他一直没得钱还给王某斌 , 后面杨某就给他说给王某斌拿点项目业务做把那40万债务抵消算了 , 他同意了 。
他后来安排王某斌做了新城一个公租房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舟白杨家坝安置房的监理业务、黔江区石峡路的监理业务、某宏“某某新都”项目的监理业务 。
他后来就没有管这40万元借款了 。
21.被告人王某斌的供述和辩解 , 证实杨某为张某某找他们重庆某某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40万元 , 由杨某出具了借条 , 利息承诺由其还 。
借款到期后一直没有还 , 过了一年多时间 , 他催了杨某几次都没还 , 他就给杨某说没钱还就让张某某拿几个项目给他和向某某做 , 就把账抵消了 , 后来张某某就把舟白杨家坝安置房设计项目和正阳行政中心监理业务拿给他做了 , 另外还有小康家园、大众家园、某某新都等地方的监理业务都是通过张某某打招呼做到的 。
后来他就给向某某说杨某把钱还给他 , 他给向某某转了20万元 , 另外20万元以抵账的形式和公司冲抵了 。
实际上杨某和张某某并没有还这笔钱 。
第一次给陈某送钱是因为陈某以某宏公司的名义给周某及某康公司向某通公司贷款4千万的四方协议上签字提供担保 , 贷款下来后周某给了他80万元用于给陈某阳光花园的房屋装修 , 他转给王某某57万元用于装修陈某的房屋 , 至于具体装了多少他不清楚 。
2011年9月陈某上任某宏公司总经理 , 他和周某多次找陈某退某康公司交给某宏公司的保证金(原为2千万元 , 陈某上任前张某某已退了) , 后来在他承诺给陈某零用钱后 , 陈某答应退保证金 , 2011年下半年 , 陈某退了部分保证金给周某 , 周某就给他转了8万元让他拿去给陈某 , 他分两次送给陈某8万元 。